(一)申请与学校合作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持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以及民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以下简称“民非登记证”)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办学行为规范,预收费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违规使用资金、抽逃资金、拖欠教职工工资等情形,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教师无不良记录。
(三)在托管银行开设财务预收费专用账户,并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
(四)培训课程与内容以发展兴趣特长为主、价值导向正确,所有培训课程资料(含教材、视频、音频、教案等),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提供境外课程和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