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雷电灾害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我市2025年抚州市共发生总闪35.06万次,其中正闪9.93万次,负闪25.13万次(较去年同期增长超过40%),2024年抚州市的雷电日为77天,2025年比2024年增长32天,达到109天。雷电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等规定,现将2026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发生频繁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里,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投入后使用的雷电防护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雷区的雷电防护装置依法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工矿企业,金融证券,机关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场所,学校,住宅小区等其他场所依法应当每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法定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主动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工作。对拒不接受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进行整改的,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因未依法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发生雷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不具备资质条件、能力水平要求而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六、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进行整改,整改安装竣工的防雷装置须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七、抚州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负责对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和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电话:0794-8213052(抚州市)、0794-7220846(南城县)、0794-5212752(金溪县)、0794-5792525(资溪县)、0794-6332480(崇仁县)、0794-6592441(乐安县)、0794-7600566(宜黄县)、0794-3202375(南丰县)、0794-7522346(黎川县)、0794-8620527(临川区)、0794-4232827(东乡区)、0794-3622513(广昌县)。
抚州市气象局 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