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巧破讨薪困局
“包工头+公司”双被告
2023年2月起,万某某等4人受包工头许某某雇佣,在南昌某地产项目从事清理、搬运、保洁等劳务工作,约定日薪24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时与报酬均由许某某口头确认,工资通过厦门某劳务公司发放至工人账户。自2023年7月起,许某某开始拖欠劳动报酬。同年10月,许某某出具欠条并加盖厦门某工程公司公章,但款项始终未付。多次沟通无果后,4名工人于2024年12月17日向南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南昌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启动“洪城良援·百姓点单”机制,指派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此案。律师接案后迅速联系受援人了解情况,并主动前往劳动监察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发现,该项目此前已存在类似纠纷,工程公司曾以“劳务已分包”为由推诿责任。律师在综合分析案情及已有判例的基础上,创新诉讼策略,将包工头许某某、厦门某工程公司及厦门某劳务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最大限度增加受援人获偿保障。
立案阶段,因两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文书送达遇阻。为减轻受援人经济负担、避免公告费用,律师多方联系最终成功送达。案件于2025年3月28日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确认许某某与受援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厦门某劳务公司应对许某某拖欠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5年6月18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某向4名工人支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厦门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受援人被拖欠的工资全部执行到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许某某作为直接雇佣方,应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厦门某劳务公司作为工资发放主体及劳务分包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是法律援助助力农民工维权、破解“讨薪难”的典型实践。面对包工头推诿、用人单位异地、责任主体不清等多重困难,法律援助机构与承办律师主动调查、创新策略,通过将发包方、分包方一并列为被告,显著增强了受援人的权利保障。案件办理既注重效率,也兼顾受援人实际困难,尽力降低维权成本,体现了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依法维权的温度与实效,也为同类群体性劳资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路径。
供稿:南昌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审定:邹欣
核发:周璇
手指点一点 律师到身边
照亮法律路 温暖千万家
“南昌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号
24小时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您任何的法律问题
都将件件有回应
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动力!
传播法治理念 服务百姓民生
公 益 广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