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已在我市报考、非我市学籍的本地户籍考生
1.省内考生:6月17日前,将学籍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随迁子女”证明材料通过县(区)教育考试中心交南昌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或按学籍管理规定,将初中学籍转入南昌市,即可在昌按规定参加录取,否则回学籍地填报志愿、参加学籍地的录取。
2.省外考生:6月14-15日,提交户籍、居住证等材料至南昌市教育局一楼服务大厅,由市教育局进行认定;或6月17日前,按学籍管理规定,将初中学籍转入南昌市,即可在昌按规定参加录取,否则回学籍地填报志愿、参加学籍地的录取。
(二)在外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回昌录取的本地户籍考生
在录取结束前,执“随迁子女”证明材料(省内考生由学籍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省外考生提交户籍、居住证等材料至南昌市教育局一楼服务大厅,由市教育局进行认定)、考试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招考部门出具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含总成绩、各科成绩、当地考试成绩满分及网上成绩查询方式)及户籍证明材料,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录取资格,依据折算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填报的参考志愿统筹安排录取。
(三)享受教育优待政策人员子女按照优待类型及相关政策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