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甫,1958年出生,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
胡建甫1973年11月参加工作,曾是新建县公安局副政委、局党委委员,新建县公安局副政委兼交警大队大队长、局党委委员,新建县公安局政委,新建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新建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副县级),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2019年4月4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胡建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南昌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7月3日,南昌市纪委监委对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胡建甫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胡建甫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宴请;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提拔交流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群众纪律,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行政许可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胡建甫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背党的宗旨,纪律和法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
经中共南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南昌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胡建甫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8月1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建甫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9.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胡建甫在担任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副政委、交警大队大队长、政委等职务期间,在工程项目施工、消防验收、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宋某1、陈某2、熊某1等十四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9.56万元。
2019年10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建甫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9.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胡建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主动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建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4.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