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自2023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仲裁程序顺畅运行、服务民商事主体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仲裁法以及国家、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相关规定,适应仲裁实践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仲裁服务的专业化、智能化与国际化水平,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启动了对现行仲裁规则的全面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在系统总结本会近年来仲裁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仲裁机构规则的基础上,对规则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修订过程中,本会组织召开了专家专题论证会,并充分征求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仲裁规则》已经第六届南昌仲裁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本次规则修订的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仲裁规则》修订的总体思路
随着仲裁法修订进程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深入以及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本会作为立足江西、面向全国的重要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机构,始终致力于提供独立、公正、清廉、高效的仲裁服务。本次规则修订旨在:
(一)服务发展大局,筑牢仲裁程序基础
紧扣仲裁法实施三十年来全面修订的契机,以提升本会公信力和专业化水平为核心,对仲裁程序关键环节进行系统性完善。通过明确法律概念、优化核心程序,为仲裁程序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公信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融入全球发展,对接国际仲裁前沿
为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南昌仲裁的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本次修订积极吸纳国际仲裁前沿理念与成熟规则。通过引入国际通行的专项制度、完善涉外程序安排,推动《仲裁规则》与国际主流实践深度衔接,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三)顺应数字时代,塑造智慧仲裁范式
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纠纷解决新特点,将电子化、智能化深度融入仲裁程序。确立电子送达优先、鼓励在线庭审、明确电子签名效力,力求打造高效、绿色、智能的仲裁新生态,降低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
(四)坚守公平效率,夯实仲裁公信基石
通过前端多元化解纠纷、优化仲裁庭组成方式、完善裁决期限管理,新增虚假仲裁防范等制度,进一步平衡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持续提升仲裁程序的透明度、规范性与裁决的可预见性,保障程序公正与裁决质量。
二、《仲裁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衔接新法修订要义,完善核心程序制度
本次修订紧扣仲裁法修订最新理念,全面优化支撑仲裁程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制度。
第一,明确仲裁地的认定规则。仲裁实践中当事人易混淆“仲裁地”和“开庭地”的概念。修订稿将原规则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地的规定提前至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在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本会(含分支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并提示当事人开庭地不影响仲裁地的确定,进一步增强仲裁程序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第三条)。
第二,确定诚实信用原则。将仲裁法修订的总则中“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一基础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程序规则,明确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诚信义务,并赋予仲裁庭对违反者采取不利推定等制裁措施的权力,为净化仲裁环境提供了直接规则依据(第七条)。
第三,优化仲裁庭组成机制。仲裁庭组成效率直接影响案件进展。修订稿在首席仲裁员的确定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增设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其各自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在7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提高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的可能性,有效提升组庭效率与灵活性(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2项)。
第四,完善仲裁员信息披露与回避制度。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是仲裁公信力的生命线。修订稿进一步强化了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的持续性披露义务,要求其及时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同时,细化了当事人基于披露信息申请回避的程序与审查标准,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披露信息后5日内未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从程序源头筑牢公正防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五,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适用条件。积极回应当事人对灵活、便捷庭审方式的需求,修订稿明确开庭方式包括现场开庭和网上开庭,允许采用视频或其他通信技术参与庭审活动,仲裁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开庭方式,综合提升庭审效率与参与便利度(第三十条)。
第六,扩大仲裁协议形式。仲裁法的修订放宽了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修订稿通过明确“在仲裁过程中签署的文件(如庭审笔录)载明同意仲裁”即构成有效仲裁协议,极大拓展了仲裁管辖的合意基础,体现了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高度尊重,减少了因形式瑕疵导致的程序障碍(第八条第四、五项)。
第七,明确虚假仲裁行为的防范与处理。为贯彻落实诚实信用原则,遏制程序权利滥用,修订稿新增“虚假仲裁的防范”条款(第五十四条):明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向本会报告;仲裁庭可采取通知当事人到庭、要求提交相关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措施;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合理怀疑的,可以拒绝据此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此举意在引导当事人诚信参与仲裁,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二)对标国际仲裁实践,提升规则国际化程度
为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潮流,本次修订积极引入国际通行制度,完善涉外程序安排。
第一,明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适用。修订稿明确本会制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案件适用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及本会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第八章规定及本会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
第二,增设临时仲裁服务依据。临时仲裁是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尤其在海事纠纷领域应用广泛。修订稿新增“临时仲裁”条款(第七十九条),明确本会另行制定临时仲裁规则,为临时仲裁提供仲裁员选定、仲裁庭秘书及庭审等相关服务,满足当事人对多元化仲裁服务的实际需求,填补临时仲裁辅助服务的制度空白。
(三)体现仲裁创新成果,增强当事人仲裁体验
本次修订充分总结和融入了本会在智慧仲裁、多元解纷等领域的实践成果,通过科技赋能、程序简化与服务延伸,全面提升仲裁的便捷性、经济性与友好度。
第一,确立电子化优先原则。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当事人通过电子文件形式交换材料已成为常态。修订稿倡导“绿色仲裁”理念,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可以优先采取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件,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推动仲裁材料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当事人成本,提升程序便捷程度(第八十二条)。
第二,新增合并申请仲裁制度。实践中对涉及多份合同的关联争议进行合并审理,是应对复杂商事交易的普遍需求。修订稿新增“合并申请仲裁”条款(第十二条),明确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存在主从合同关系、存在相同当事人且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的,当事人可以合并申请仲裁,实现关联争议一揽子解决,提升复杂争议处理质效。
第三,新增变更当事人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法人或其他组织注销登记、自然人死亡、债权债务转让等情形的,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案件主体为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确保程序连续性,避免因主体变更导致程序难以推进(第十九条)。
第四,明确专家证人制度。修订稿新增“专家证人”条款(第三十八条),允许当事人就案件审理涉及的专业或技术问题指定专家证人,明确专家意见的内容要求、提交程序及庭审询问规则,为复杂案件的专业问题解决提供制度保障。
(四)回应仲裁实务需求,完善程序保障机制
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仲裁实践中反映突出的程序衔接、效率瓶颈等问题,在规则层面进行了针对性优化与填补。
第一,优化管辖权异议处理。修订稿明确了当事人向本会或向法院提出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和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不必然中止仲裁程序(第十条);不导致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期限的中止或中断(第二十四条)。这有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异议权利拖延程序,保障了仲裁效率,是平衡程序权利与效率的有效措施。
第二,明确释明权行使规则。修订稿新增“释明”条款(第四十八条),明确仲裁庭有权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商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认定不一致的,仲裁庭应当将其列为争议焦点。此举旨在增强程序引导性,避免突袭裁判。
第三,完善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为防止程序僵局,案件悬置,针对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并形成合议意见后,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等情形不能作出裁决的问题,修订稿新增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和本会主任同意后,其他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保障了仲裁程序不因仲裁员个人原因而中断,为处理仲裁庭“减员”提供了灵活且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四,新增裁决书草案的核阅制度。为进一步提升仲裁裁决的质量,确保裁决书在形式、逻辑及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修订稿新增第五十七条,明确仲裁庭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将裁决书草案提交至本会进行核阅。该条款的设立意在发挥仲裁机构在程序管理和质量把控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强调核阅以提醒的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参考意见,最终的裁决权及裁决内容仍完全由仲裁庭独立决定。
第五,细化证据相关规定。修订稿新增证据交换(第四十条)、证据核对(第四十一条)等程序性规定,增强证据规则的可操作性,适应数字化时代证据形态的变化。
第六,明确电子签名及签章的效力。修订稿新增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子签名及签章与手写签名及盖章具有同等效力,适应数字化办案需求。
三、《仲裁规则》的施行日期及过渡安排
修订后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本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本会此次规则修订是一次“法律驱动”与“实践引领”相结合的系统性完善。它不仅是落实新仲裁法的“规定动作”,更是一次结合自身经验、提升服务能力的“主动作为”。本会将以此为契机,持续提升仲裁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仲裁法律服务。
南昌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