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6年春季开学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南昌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洪教计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学前教育阶段
2025年秋季学期起,所有公办幼儿园对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不再收取保育教育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民办幼儿园,应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后,再对学前一年在园儿童收取高出免除水平部分的保育教育费,不得收取全额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先收后退。
所有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的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费用仍按规定标准收取。除学前一年已免除保教费的在园儿童外,市城区公办幼儿园其他在园儿童收费仍按照市行政审批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的通知》(洪行审字〔2020〕110 号)文件规定执行。
2.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3.高中教育阶段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3〕442 号)文件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655 号)文件执行。
中小学(含民办)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5〕328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6年春季南昌市城区公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
2026年春季南昌市城区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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