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区域科创中心,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集聚创新资源,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组织开展南昌市初级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相关问题可咨询区科工局科技发展股。
联系人:王燕
联系方式:0791-83830680
1.未建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例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的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科研人员,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为本企业的发展或相关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2.申请初级研发机构需完成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否则不予受理。研发机构备案详细流程请点击下方链接查看。
关于开展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的通知
企业组建初级研发机构的方式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依托自有的研发人员和科研设备等条件自建的研发机构;二是与行业龙头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的研发机构;三是总部在省外或我市已建有研发中心的集团公司,在南昌的子公司设立的研发分中心;四是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联合共建的研发机构。
(一)自建的初级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元;
拥有一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人员数不少于6人;
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检验、打样、打版等相关条件,技术开发、检验等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二)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应与合作共建单位签订了项目合作研发协议,且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并在有效期内;
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
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合作共建单位派驻服务和企业自有的研究与试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合作共建单位人员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长不少于60天。
(三)研发总部在昌设立的研发分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公司总部同意在昌设立研发分中心的批复文件;
总部派驻和属地招聘的企业研究与试验科研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总部派驻研发分中心的人员每年在昌工作时长不少于60天。
(四)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联合共建的研发机构
有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合计不低于80万元;
拥有一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人员数合计不少于10人;
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检验、打样、打版等相关条件,技术开发、检验等仪器设备原值合计不低于80万元。
(一)已备案研发机构的企业填报并提交《南昌市初级研发机构组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属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评审。
(二)属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认定为初级研发机构。
(三)属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将认定为初级研发机构的名单上报给市科技局备案。
来源:区科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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