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办学活动有序开展,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标识
(一)学校全称为:南昌市新建区松湖中心小学;
(二)学校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松湖镇松湖老街;
(三)学校法人登记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四)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校徽:
校徽主体为圆形设计,外圈以蓝黑配色环绕“松湖中心小学”汉字及拼音标识,内圈以明亮蓝为底色,搭配白色帆船、飞鸟及粉色红日元素。其中帆船呼应“松湖”地域水韵特色,象征学子以知识为帆、在成长航程中破浪前行;飞鸟寓意自由探索的求学精神,红日代表希望与朝气,整体图案凝练“水润育人、童心向学”的办学理念。
(六)学校公众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与隶属关系
本校为公办全日制小学教育机构,隶属于南昌市新建区教育体育局管理,实施六年制小学义务教育,面向适龄儿童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
第四条 经费来源与开办资金
(一)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二)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五条 办学体制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自主发展的办学原则,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
第六条 发展目标
以学生核心素养培育为导向,构建“水润教育”特色办学体系,打造管理规范、质量优良、文化鲜明、群众满意的区域优质小学。
第七条 办学宗旨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八条 办学理念
水润育人、童心向学。
第九条 学校文化
问渠那得清如水,为有源头活水来。
第十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一)校训:上善若水,宁静致远;
(二)校风:智者乐水,仁者乐山;
(三)教风:海纳百川,润物无声;
(四)学风:滴水穿石,水到渠成。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
(一)招收南昌市新建区松湖镇及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开展六年制小学义务教育;
(二)贯彻国家课程方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四)参与社区教育服务,促进家校社协同育人。
第十二条 党组织设置
学校设立党支部,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十三条 党组织职责
学校党支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办学方向正确;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教师招聘、培养、使用、管理和奖惩等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五)加强学生德育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四条 党建保障
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
学校的举办单位为南昌市新建区教育体育局,其主要职权:
(一)审核学校章程草案及修订草案;
(二)批准学校重大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决策和重要办学事项;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办学职责,考核办学质量;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领导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行政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决策机构。行政会由校长主持,成员包括副校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党支部决议和上级决策部署;
(二)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方案;
(五)研究决定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校园管理等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管理层职责
学校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体系;
(三)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等工作;
(四)管理学校财务、资产和校园安全,保障办学条件;
(五)组织开展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
(六)向党支部报告重大工作进展,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通过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权利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提升专业素养;
(七)在职务评聘、考核奖惩、进修培训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义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法治教育,组织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与学籍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入学,建立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设施设备,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五)尊重他人,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管理与保护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切实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悉心帮助,不得歧视、排挤。
第二十七条 资产保护
学校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经费管理
学校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向举办单位报送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各类资产的管理,定期开展资产清查,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捐赠管理
学校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与捐赠人、资助人明确约定使用方式和用途,并严格按约定使用,定期公开捐赠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督
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换届或学校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当按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或财务清算。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范围
学校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规定和教育信息公开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下列信息:
(一)设立登记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等;
(二)变更登记信息: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等变更情况;
(三)年度报告信息:业务开展情况、资产损益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受奖惩情况等;
(四)教育教学信息:招生政策、课程设置、师资队伍、收费项目等;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信息公开方式
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告栏、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公开信息,保障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终止情形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清算程序
学校终止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剩余资产,准确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用途。
第三十八条 注销登记
清算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当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缴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
第三十九条 修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启动章程修改程序:
(一)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抵触的;
(二)学校举办单位、办学性质、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学校发展目标、办学理念等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校决策机构认为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修改程序
(一)章程修改由行政办公会提出建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举办单位审核;
(三)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经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报南昌市新建区教育体育局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冲突处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昌市新建区松湖中心小学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施行说明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