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8日11时43分许,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158号建筑维修改造项目工地,一台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突发侧翻,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71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2025年10月29日,西湖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西湖洛阳路158号房屋建筑维修改造项目“10·1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西湖公安分局、南站街道分别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取证、调阅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综合研判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有关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汽车起重机操作员违规操作、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工程概况。2024年6月,江西省地质调查勘察院向江西省地质局申请了洛阳路158号房屋建筑维修改造项目,工程内容涵盖屋顶及墙面防水改造、宿舍内电路和墙面改造及智能水表安装、安防设施改造三大块。施工地点分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丁公路26号、井冈山大道1356号。
2025年9月8日,江西铭扬建筑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该项目的施工资格,并于2025年9月19日,与江西省地质调查勘察院签订施工合同。2025年9月26日,江西省地质调查勘察院委托江西省新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实施监理,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5年10月15日,江西铭扬建筑有限公司将合同中的屋顶防水改造业务分包至江西护屋匠房屋修缮有限公司。10月17日,江西铭扬建筑有限公司通过代付的方式,将防水工程预付款8万元支付给江西护屋匠房屋修缮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护屋匠房屋修缮有限公司,防水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DEH8BD41,法定代表人:吴某明,注册资本:壹仟万元,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24年3月18日至固定无期限,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魅丝蔻大厦2楼209室,营业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灯具销售,家政服务,装卸搬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西铭扬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1600636R,法定代表人:刘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8月18日,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中徐村中徐大村二组自然村1号附163号,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环保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6207611,有效期:2030年5月23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24/04/07)、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24/04/07)。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18〕01005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22日。
2.设计单位:中渝名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28654E,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锡,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3年12月26日,营业期限:2003年12月26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21号,营业范围: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农业园艺服务;智能农业管理;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监理单位:江西省新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5391D,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年,注册资本:壹仟零捌万元整,成立日期:1998年8月25日,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营业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矿山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E136000634-4/1,有效期至2029年7月24日。
(四)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周某记,男,身份证号:36012219880906XXXX,江西铭扬建筑有限公司驻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2.吴某明,男,身份证号:41282819830413XXXX,江西护屋匠房屋修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3.肖某俊,男,身份证号:36242220000507XXXX,江西护屋匠房屋修缮有限公司驻项目施工员,负责组织防水材料的吊装作业。
4.徐某珍,女,身份证号:36012219850109XXXX,鲁鹰牌SST5048JQZDF 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兼操作员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60101891448,准驾车型:C1,有效期:2019-06-26至2029-06-26。
5.邓某,男,身份证号:36010219720609XXXX,车牌赣MW8253机动车驾驶员。
(五)事发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1.江西铭扬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 年 9 月 24 日进场施工后,进场前报备的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实际到岗履职,安排周某记担任项目实际负责人。未依法组建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吊装等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仅以口头告知方式开展,未落实书面交底要求。未依法对分包单位履行统一协调管理。
2.江西护屋匠房屋修缮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承接相关业务。防水卷材吊装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未划定安全防护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无关人员可随意出入吊装作业区域。
3.江西省新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建了由廖水强为总监、陈军和张卫为专监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编制了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廖水强、陈军和张卫同时担任公司多个项目的监理管理人员,廖水强未实际履行事故项目总监职责,2025 年 10月16日,公司安排张卫前往事故项目替代陈军履行专监职责。经调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分包单位资质供其审查;未落实监理例会、巡查、巡视等安全管理相关制度;针对施工单位实际项目负责人与合同报备项目经理不一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缺位等问题,未提出整改要求。
(六)设备基本情况
赣AX89H8汽车起重机,机动车行驶证档案编号:360102515142,车辆类型: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所有人:南昌长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鲁鹰牌SST5048JQZDF,总质量:4495kg,外形尺寸:5990×1920×2700mm,最大额定起重量:3t,臂长:共7节28米。
设备已投特种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起重机械商业险。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10月17日晚,吴某明通过微信告知徐某珍,次日需防水材料吊装作业。10 月18日 8 时 20 分许,徐某珍驾驶汽车起重机进入江西地质调查勘查院作业,当日吊装工作由肖某俊负责现场组织协调。11 时 04 分许,徐某珍驾驶汽车起重机行驶至该院宿舍楼 9 栋 4 单元北侧内部道路。11 时 40 分许,在肖某俊及现场工人的协助下,徐某珍完成该楼栋首次防水卷材吊装作业。因首次作业中,院内围墙及周边车辆对起吊操作造成妨碍,工人遂将防水卷材搬运至起重机驾驶室正前方 2 米处,以方便后续起吊。11 时 43 分许,徐某珍将驾驶室前方捆绑完毕的防水卷材吊起后,操作起重机由东向西旋转。当起重臂旋转至车辆北侧时,汽车起重机突然发生侧翻,吊臂顺势向北侧倒塌,邓某驾驶的机动车沿洛阳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倒塌的吊臂砸中驾驶室。
(八)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1.事发当日现场天气情况:晴,温度17℃-25℃,最低温度22,风力:北风3-4级,(阵风7-8级)。
2.汽车起重机在位于洛阳路158号9栋4单元前的小区路面上侧翻,北侧支撑腿嵌入赣AUZ003宝马轿车右后侧轮毂。如图(1)所示
图(1)
3.车辆品牌参数、事发吊物重量共13卷防水卷材(约40kg/卷),重量约520kg。如图(2)所示
图(2)
4.倒塌的吊臂砸中正在洛阳路正常行驶的赣MW8253机动车驾驶室。如图(3)所示
图(3)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初步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1万元。(含人身伤亡后支出费用165万元,赣AUZ003宝马轿车维修费约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10、120、119报警与救援电话。110指挥中心、12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接报后,第一时间调派人员、装备赴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和秩序管控。12时34分,区应急管理局接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通报:“11时45分,西湖区丁公路南地铁站5号口,有两人疑似重伤”。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通报后,迅速派出人员赴现场核查情况。13时43分,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区委办值班室、区政府办值班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西湖区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西湖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南站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死者及伤亡人员情况
(1)邓某,男,车牌赣MW8253机动车驾驶员,死因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善后情况
南站街道、西湖公安分局积极组织、协调事故责任单位与事故伤亡家属协商事故善后等相关事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区各级各部门应急响应及时,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到位,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妥当,未造成次生事故及其他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经调查认定,徐某珍在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前,未将北侧支腿全部伸出,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业过程中,在正前方起吊重物,不具备起重机工作条件,伸臂吊装作业时,在禁止红线内起吊重物,严重违反《济宁四通轮胎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致使起重机支撑面积不足、受力支点失衡、重心偏移,引发起重机侧翻、吊臂倒塌,倒塌的吊臂砸中赣MW8253机动车驾驶室,导致邓某当场死亡。徐某珍的违规操作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1.经调查组调查: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2.经现场勘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涉事汽车起重机额定吊重 3t,事发时实际吊重约 0.52t,未超出额定载荷,排除吊物重量过载导致侧翻的可能。
3.经查看视频解析:事发时天气状况良好,风向为北风、风力 1 级,符合吊装作业气象条件,排除天气因素导致侧翻的可能。
4.经现场勘查及视频解析确认:涉事汽车起重机仅南侧支腿全部伸出,且通过垫块支垫于草皮之上;北侧支腿未按安全规范伸出,直接支垫于水泥地面,整体支撑设置不符合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吊装作业时,吊臂已全部伸出,吊物位于起重机正前方2米处,且位于二节臂上警戒线红线范围内(见图4)。
图4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江西护屋匠房屋修缮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承接防水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防水施工不具备现场安全管理条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失,未对吊装作业开展风险辨识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吊装现场汽车起重机位置与周边房屋、围墙、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具备组织吊装作业的安全条件。项目管理人员对吊装作业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不具备组织和管理吊装作业的能力。
2.江西铭扬建筑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排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的周某记替代报备的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施工现场未配备合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违法分包,对分包单位的吊装作业,未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
3.江西省新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安排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未予以制止,默许其违规行为;对吊装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专人监护及指挥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2025 年 10 月 18 日上午事发时段,项目现场无监理人员在岗履职。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单位
1.江西铭扬建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项目管理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项目开展隐患排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将防水工程发包给江西护屋匠房屋修缮有限公司前,未审查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且未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2.江西护屋匠房屋修缮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防水施工资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不具备防水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吊装作业操作规程。吊装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专人负责吊装作业的现场管理,吊装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缺失,无关人员随意出入吊装作业区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3.江西省新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日常的监理由1名专监负责,报备的总监和另外1名专监未实际到岗履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人员资格、分包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查,监理例会、巡查等制度均未得到有效落实,项目监理流于形式。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
区住建局:负责全区的市政工程、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城建规划、督查。作为建筑工程的行业监管部门,事故项目自 2025年9 月 26 日开工至事故发生前,未对项目开展安全排查、巡查及督查,履行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属地政府。
南站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事故项目自2025年9月26日开工之日至事故发生前,未对项目开展安全排查、巡查及督查,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徐某珍,女,赣AX89H8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兼操作员。违规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区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区纪委监委提出。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刘某,男,江西铭扬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排未取得管理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导致事故项目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将防水工程分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防水施工资质的单位,违法分包。未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检查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周某记,男,江西铭扬建筑有限公司驻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不具备施工安全管理能力。未组织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制止徐某珍吊装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吴某明,男,江西护屋匠房屋修缮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防水施工资质,非法承接防水工程,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不具备施工安全管理能力。未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吊装作业现场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安排专人负责对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徐某珍违规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肖某俊,男,江西护屋匠房屋修缮有限公司驻项目施工员,负责组织防水卷材的吊装作业。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违规组织吊装作业,未制止徐某珍违规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邓某年, 男,江西省新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保证组建的事故项目监理管理机构人员在岗履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未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款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江西铭扬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落实。违法分包防水工程,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7.江西护屋匠房屋修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无资质承接防水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不具备防水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吊装作业操作规程缺失,违规组织吊装作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8.江西省新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事故项目开展监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企业,未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分包单位未编制吊装专项施工方案、未设置现场安全监护和警示标识,管理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流于形式,最终导致风险失控。
(二)工程监理履职缺位,未能发挥安全管控 “最后一道防线” 作用。监理单位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默许施工单位违规更换管理人员、无专职安全员等问题,吊装作业未安排旁站监理,事发时无监理人员在岗,对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三)小型工程监管机制存在漏洞,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衔接不畅。区住建局和属地街道对老旧房屋维修改造类小型项目的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未开展常态化排查巡查,对项目开工后的人员资质、施工流程、安全措施等关键环节未有效监管,导致违法分包、违规作业等问题长期存在。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汲事故教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需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举一反三。依法配齐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管理人员,健全并刚性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工程施工全流程安全管控,坚持标本兼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风险前置管控、隐患闭环清零。
(二)深化隐患治理,筑牢工程安全生产底线。各参建单位要提升风险辨识精准度与隐患排查治理效能,深化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通过安全事故警示案例学习、法律法规宣贯、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等方式,强化人员规范作业意识与安全实操能力。全面开展项目实体安全检查,靶向消除工地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三)明晰监管责任,强化联动协同,堵塞小型工程监管漏洞。区住建局需严格遵循“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老旧房屋翻新、维修、改造等小型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指导力度。联合属地街道开展常态化排查、巡查与督查,聚焦人员资质、施工流程、安全措施等关键环节强化监管,确保小型工程监管无盲区、无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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