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办法.
南昌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推进助餐服务安全、规范、长效开展,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助餐服务,是指依托助餐服务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活动。助餐服务重点在于帮助老年人解决“做饭难”问题,不提倡“免费餐”,不搞相互攀比。
本办法所称助餐服务点是指依托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设置的,或签订合作协议的餐饮企业。以解决老年人吃饭不方便问题为目的,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为主、安全可靠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政府推动,以方便老年人就餐为出发点,优先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通过“功能叠加一批、新建改建一批、整合利用一批、邻里互助一批、配餐送餐覆盖一批”,构建以中心食堂为骨干、社区老年助餐点为支撑、辐射居民小区和老年人家中的助餐服务网络。加强政府支持引导,遴选助餐服务机构,以街道、社区为主阵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二)社会参与。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餐饮企业、物业企业、企事业单位等利用现有食堂或开辟服务单元,开展老年助餐服务,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样、优质的餐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三)普惠为主。支持助餐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续的原则,提供方便可及的助餐服务,满足广大老年群体多样化的用餐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安全可靠。助餐机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发餐饮产品、丰富菜色品种、合理营养膳食。鼓励助餐服务品牌专业化、连锁化,打造信得过的老年人助餐服务品牌。
第四条 民政部门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老年助餐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补贴资金审核、信息化建设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督促老年助餐点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运营机构遴选及审定,并及时向县区民政部门报告。
发展改革部门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领域指导县区及部门谋划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和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在项目谋划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逐步推动社保卡在助餐点使用全覆盖。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保障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置、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明确辖区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完整社区建设试点推进中,均需配置(新增)排烟排污设施,满足建设老年助餐服务条件后再行移交,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
商务部门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依法对由民政部门提供的助餐服务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
税务部门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报备的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名册清单,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
实行助餐点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应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常态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如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经营管理的,助餐服务点应当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县(区)政府应综合考虑老年人口规模、助餐需求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制定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布局规划,并按计划逐年推进实施。同时,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在新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
现有资源无法有效覆盖或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地区,可因地制宜新建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
第二章 服务供给
第六条 老年助餐服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一)中心食堂服务模式。在街道及县城镇层面,整合现有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养老机构食堂、中央厨房、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至少建设1个具备膳食加工、集中用餐及配餐送餐等功能的中心食堂(厨房),供餐能力在50人/餐以上,集中就餐区域面积原则不少于50平方米;食品处理区域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烹饪场所面积大约30平方米,分餐间面积大于20平方米,清洗消毒区面积大于20平方米,设立分装转件,分装转件面积大于10平方米。中心食堂(厨房)具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资质;应符合《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细则》审查要求,依法依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如开展集体用餐配送服务,需要取得集体用餐配餐单位资质,方可对周边的社区老年人开展配送服务。
(二)社区老年食堂服务模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满足10人/餐以上集中就餐,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老年助餐点(就餐区)。老年人口多、助餐服务需求大的社区可单独建设运营社区食堂,也可依托第三方力量共建,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承接、社会餐饮企业运营社区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三)餐饮企业+助餐服务模式。引入社会信誉良好且具备相关资质的餐饮企业,设置“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老年人就餐区”,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依托国有平台、大型优质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通过与社区养老服务站、物业、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等合作方式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配餐送餐服务。
(四)养老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服务模式。
主要依托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开辟老年助餐专区(窗口),或通过订餐外送等形式提供就近供餐服务,将内部餐饮资源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放。
(五)助餐点服务模式。依托现有社区综合服务、养老服务等设施,在社区、小区设置助餐点(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作为配送中心或集中用餐场所)。助餐点需满足10人/餐以上集就餐、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为老年人就近取餐、用餐和送餐进小区提供便利。
(六)农村助餐服务模式。依托已有农村颐养之家、“一老一小幸福院”等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有需求、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中心食堂,为周边若干个自然村提供配送餐服务,降低运营成本。
(七)邻里互助服务模式。针对一些农村地区地广人稀等特点,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鼓励邻里助餐点参与服务的居民签订邻里互助协议。探索开展邻里互助和流动餐车助餐服务模式。
(八)社会力量参与配送餐模式。通过与送餐网、外卖送餐公司合作等形式,为政府补贴助餐服务对象提供送餐服务。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发挥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低龄健康老年人、志愿者等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
第七条 按照“中心城区15分钟、远郊(农村)地区20分钟”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龄化程度及分布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助餐服务点。布局时应优先考虑现有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用于老年助餐服务,没有可利用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时,可以另行选址建设或租赁设施建设。
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等资源共建共享,并可通过调剂、租赁、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助餐服务点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给排水等市政条件好、远离污染源,处于便于寻找的显著位置,尽量设置在底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场地设置助餐服务点。可以通过政府建设和开办、政府购买服务、政企合作、企业自建自营等方式设置助餐服务点,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第九条 助餐服务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取得相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二)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老年人信得过的助餐服务。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免费配送服务。形成规模和品牌,连锁化运营;
(三)具有开展助餐配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其中,运营机构在助餐服务点场所内制作、加工、分餐、清洗消毒餐饮具的,应符合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无现场加工环节,仅对配送到助餐服务点的成品进行分餐或者分餐并消毒餐具的,由属地民政部门协同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
(四)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助餐服务点统一命名为“XX县/区XX街道/乡镇XX社区幸福食堂(助餐点)”,由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进行编号管理,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南昌市助餐服务点标识牌,并统一门楣标识(详见附件),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拓展助餐服务功能的可直接加挂“养老助餐”标识牌。
第十一条 助餐服务点应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有条件的助餐服务点可推广营养保健套餐。每周或每月更新食谱。
第十二条 助餐配餐服务收费价格应由经营主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并在助餐服务点显著位置公示,确保老年人享受到价格优惠。助餐点通过实施会员制度,为就餐群体提供更为优惠价格的市场化行为,预收费用不超过1000元的上限。
收费标准需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允许助餐服务点在优先满足老年人就餐需求和优惠价格的条件下,向社会群众开放就餐服务。
第十三条 助餐服务机构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善餐食溯源机制,做好食品留样,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鼓励助餐服务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助餐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统一的助餐设备,主动接入并使用南昌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服务,主动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身份认证和优惠登记,确保服务对象通过使用社保卡刷卡方式实时享受直接优惠,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 助餐服务点需暂停服务的,应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告知属地县区民政部门。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六条 老年人需要助餐配餐服务的,就近选择助餐服务点,刷社保卡进行结算。助餐服务机构应当协助老年人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凡是本市户籍的老年人直接享受就近便利的助餐服务。老年人达到了享受补助的年龄后,将直接根据既定补助标准进行当餐费用减免,“特殊困难老年人”第一次享受助餐补贴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助餐点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助餐服务机构要使用全市统一配备的助餐设备,老年人可通过刷社保卡“一卡通”完成支付。
老年人减免费用由助餐服务机构暂时承担,由助餐服务机构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县区民政部门按季度逐级申报、审核助餐服务点申请的老年人用餐补贴,核实后按季度足额拨付给运营机构。老年人用餐补贴以南昌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记录的服务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章 服务补贴
第十八条 市级老年助餐服务补贴包括老年人用餐补助、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第十九条 城市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本市户籍70周岁-79周岁老年人市财政每人午餐补助1元/天、城区(开发区)财政每人午餐补助1元/天;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特殊困难老年人”市财政每人午餐补助2元/天、城区(开发区)财政每人午餐补助2元/天(特殊困难老年人: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 实行县级财政体制的,城市老年人用餐服务补助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承担。农村颐养之家助餐服务补助: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年满70周岁以上农村留守(含独居、空巢、无子女)、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具体年龄可由县区、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确定),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原则上不低于400元,在个人自缴200元的基础上,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补贴100元,不足部分通过乡、村自筹和社会捐助解决。
第二十条 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补贴,按照助餐服务点实际建设投入(不含人员工资和房屋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已经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补助或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第二十一条 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综合考虑就餐人次、老年人满意度、卫生情况、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情况,综合评分85分以上作为奖励对象,具体补贴标准为:综合评分95分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奖励2万元/年;综合评分85分以上的,奖励1万元/年。运营补贴每年由属地民政部门考核后下拨(邻里互助服务模式不享受运营补贴)。
建设及运营补贴市与城区(开发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安义县、湾里管理局由所在县(区)财政全部承担。今后如遇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市、与各县(区)承担比例相应调整。
建设及运营补贴可用于场地建设、场地租金、设备购置和维护、购买综合责任保险、水、电、燃气、人力成本、相关税费等开支。
第二十二条 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向市民政局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助餐配餐服务情况、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审核结果,下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通报机制,加强对助餐服务点运营服务的监管。
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应联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助餐服务点的日常运营、人员资质、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全程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反馈民政部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检查反馈的问题,应当督促助餐服务点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助餐服务点应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
第二十四条 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的名册清单,汇总后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过信息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布老年助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助餐服务点运营情况实行季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营方责令退出。助餐服务点出现违反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运营合同约定相关情形,应当视情况责令整改,或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取消助餐点资格。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西)或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助餐服务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并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扩大补助对象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同时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南昌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民字〔2023〕58号)废止。
附件:1.南昌市老年助餐服务点建设指引
2.南昌市老年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3.南昌市老年助餐点奖补申请表
4.南昌市老年助餐点验收清单
5.南昌市老年助餐点综合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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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热线:137 6715 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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