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调解化矛盾 高效解纷暖民心|南昌经开区法院妥善化解物业纠纷
“小物业” 牵动 “大民生”。物业纠纷看似邻里琐事,实则关乎群众居住幸福感,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点与难点。近日,南昌经开区法院主动前移司法服务、下沉调解力量,将矛盾化解在居民家门口,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既依法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又拉近司法与群众距离,以温情司法筑牢社区和谐根基。
裘某系经开区某小区业主,根据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费单价为2.8元/月/㎡。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但业主裘某却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经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催缴,裘某仍拒绝缴纳。无奈之下,该物业公司将裘某诉至南昌经开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双方矛盾逐渐升级。
案件受理后,经开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第一时间委派专职调解员开展调解。调解员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厘清业主裘某与物业公司的纠纷症结:裘某因未参与物业选聘、小区环境卫生维护不到位等服务问题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则主张足额收取费用。 考虑到裘某工作繁忙,调解员主动上门开展调解,实地核实物业服务存在的短板,兼顾法理与情理向双方释法析理,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指出物业服务存在的瑕疵。经多方耐心协调,双方互谅互让、各退一步:物业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主张,现场整改环境卫生问题,并承诺提升服务质量;裘某当场结清拖欠物业费,该起物业矛盾纠纷得以就地高效化解。
调解现场,调解员依法制作调解笔录,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裘某当场足额缴清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随即申请撤诉。至此,该起僵持已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息诉,当事人对法院上门调解、高效解纷的便民举措纷纷点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纠纷无小事,民生保障无小事。针对多发频发的物业矛盾,南昌经开区法院依托智慧司法平台强化支撑,融合法律咨询、以案普法、现场调处、上门普法等便民举措,推动司法服务下沉基层、贴近群众、温暖民心。在本案中,调解员精准厘清争议焦点,严格核查事实、耐心释法明理,采取上门调解、就地化解的方式,高效化解邻里物业矛盾,倒逼物业提升服务质效,同时引导业主依法依规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南昌经开区法院将持续加大物业纠纷调解引导力度,结合辖区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工作,推动调解工作与网格化管理深度融合,提供专业化、精准化调解服务,努力实现“调解一起、化解一片、预防一批”的社会效果,以司法力量赋能基层治理,绘就社区和谐新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