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5日7时44分许,在西湖区抚河北路中山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4万元。
调查认定,西湖区抚河北路“7.15”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杨某驾驶机动车注意力不够集中、未安全驾驶,行人罗某香安全意识不强,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且无视交通信号行走,而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事发】
事发经过和事故救援
2025年7月15日杨某驾驶38路赣A**696D公交大客车6时40分从南昌市塘子河发车,线路途经榕门路、抚河北路、朝阳洲中路、桃花路、云锦路、玉兰路、云飞路、抚生南路、云锦路、翠菊路、云飞路、玉兰路、云锦路、红梅路、九州大街、桃花路、朝阳洲中路、抚河北路,7时44分许,车上驾驶人杨某及乘客共计六人(乘客在线路上上车),行至抚河北路中山路路口,遇行人罗某香在道路西侧公交站台下车后沿中心护栏由南往北步行至中山路口后由西往东过马路,发生碰撞,造成罗某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17日15时3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7月15日7时44分许,事故发生后,在路口执勤的西湖大队一中队民辅警迅速处置,并向西湖大队指挥中心报告。7时46分许,南昌急救中心(120)接到驾驶人杨某电话报告事故情况。西湖区交警大队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通讯调度科分别调度西湖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救护车赴事发现场。7时50分许,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救护车相继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8时3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诊断,伤者罗某香现场受伤,7月17日下午15时30分许,南昌大学二附医院宣布罗某香死亡。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按照亡人事故处置预案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
死者遗体已经火化,事故双方已签订协议,由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4万元(主要用于罗某香治疗费用及死者家属赔偿及安葬费用),赔偿款已支付。
杨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注意力不够集中,导致未能发现前方行走的行人。
行人罗某香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行人过街规定,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且无视交通信号。
【问责】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杨某,公交大客车驾驶员,事发时驾驶赣A**696D大型新能源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西湖交警大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免于责任追究处理单位(1家)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等,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每月组织车队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前三个月每十天会对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重点驾驶员进行谈话教育,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完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台账齐全。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认真总结事故经验和教训。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安全生产了管理责任,建议免于行政责任追究。
(三)建议免于责任追究处理个人(1人)
罗某香,事故发生时系行人,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且无视交通信号。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