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昌市三八老人康乐联谊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南昌市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结成、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面向老年人开展文体健身、文艺展演、互助关爱公益活动,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本会所有收入仅限章程规定公益业务使用,不得向会员、管理层分配红利。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团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南昌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属地街道党工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步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党建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南路108号三栋一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本会正式党员满3名设立独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名纳入属地社区联合党支部;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章程修订、换届选举、负责人任免、自有房产处置、重大对外合作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监督理事会、负责人、财务人员合规履职,监督集体资金、资产规范使用,提出整改意见;调解会员内部矛盾,组织红色文艺、敬老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年度预算单列党建专项经费,经费使用纳入本会统一财务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组建歌咏、舞蹈、戏剧、剑拳、时装、健身、工艺活动小组,常态化开展排练、健身教学、公益文艺展演;
(二)组织老年健康交流、传统节日汇演、红色文艺演出、公益慰问、户外康乐交流活动;
(三)搭建老年互助交流平台,弘扬敬老爱老社会正能量;
(四)依规开展对外有偿文艺演出,全部演出收入转入对公账户统一管理;
(五)规范管理自有房产固定资产,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租金全额入账,专款用于老年文体、场地维修、日常运营;
(六)宣传老龄惠民政策,收集老年人合理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七)承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交办的老年公益、红色文化宣传相关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自愿申请入会;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富有爱心与奉献精神;
(二)年龄标准: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新入会会员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会班子在职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75周岁;会员年满80周岁退出全部活动小组、不再参与社团管理工作;
(三)身体健康,具备参与文体活动能力,自行承担活动期间人身安全风险;
(四)按规定足额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两名老会员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事前征求党支部政治意见;
(三)缴清年度会费,登记信息;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并编入对应活动小组。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全部文体、康乐、党建公益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免费使用本会活动场地、公共文体器材;
(四)对本团体工作、财务收支、固定资产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与声誉,爱护集体公共资产,不侵占社团财物;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规范会员群言行,群内统一使用真实姓名。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当年已缴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名誉、侵占集体资产、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经理事会、党支部共同商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社团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团】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重大资产处置、换届等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由社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备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法律法规、本章程示范文本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参与重大事项表决。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党支部共同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党支部书记列席全部理事会会议,参与重大事项表决。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文体活动小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严格执行财务回避制度: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全体理事、监事及上述人员近亲属,一律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大额资金支出、房产租赁、房屋大修、对外合作等重要事项,与党支部共同研讨表决;落实党支部场地、经费基础保障,配合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缺席例会,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本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老龄公益事业,乐于奉献,具备组织管理能力;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建议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失信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党支部共同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党组织共同议定事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日常小额财务开支,统筹管理房产、固定资产、全部集体资金;
(五)主持本会全面日常行政运营,统筹协调所有文体、公益活动开展。
第三十七条 副理事长(副会长)职权: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行政工作;理事长因故无法履职,受理事长书面委托,临时代行部分管理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内勤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文体活动小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活动小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统筹会员管理、档案整理、活动组织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社团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全程监督本会财务收支、固定资产使用、房产租赁事项;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党支部开展纪律监督工作;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暂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固定资产与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工作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聘任、离职交接由理事会组织,党支部到场全程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老龄专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自有房产租赁租金;
(六)对公账户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开立对公专用银行账户,所有资金全额对公入账,严禁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党建专项经费单独分科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执行钱账分离制度: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每月公示月度收支明细,单独公示党建专项经费使用;每年完整公示房产租赁全年收支台账;全体会员、监事、党支部有权查阅完整财务凭证、房产租赁档案。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党支部、监事会全程参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全部资金仅限用于老年文体活动、器材物资采购、办公开支、房产维修养护、党建活动保障、工作人员劳务补助。
第六十条 财务审批流程:日常小额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签字;大额支出、房屋续租、大修、固定资产处置,经理事会、党支部共同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签字执行;党支部仅参与事前表决、事后监督,无单独审批签字权限。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拟定修订草案、征求党支部意见并共同研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与党支部商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共同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党支部全程监督清算全过程。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南昌市同类老年康乐公益事业,不得分配给任何会员、理事会成员、社团负责人;原党建专项结余资金优先划转属地社区党组织用于老年党建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__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涉及党建相关条款的解释,同步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昌市三八老人康乐联谊会(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