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难困境: 不让看?对方拿侵害探望权威胁你,你可能担心承担法律责任。 继续忍?孩子越来越恐惧,你自己精神濒临崩溃,对方还得寸进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
案例信息 | 裁判要点 |
(2023)闽0902执987号 | 子女探望中表现出强烈抗拒和受惊状态,不利于身心健康,裁定中止探望权执行。 |
(2022)辽1302执1023号 | 子女因探望产生恐惧、影响心理健康,符合《民法典》1086条中止条件,依法裁定中止探望。 |
裁判规律总结:全国法院裁判尺度一致——孩子的身心健康是唯一标尺。南昌法院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只要证据充分,中止探望的申请大概率会得到支持。 |

律师提示:一般向作出原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的法院(如东湖区、西湖区、红谷滩区法院等)提出申请,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注意:不可另行起诉申请中止,否则将被驳回起诉!(见(2021)京01民终44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