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5日经学校第四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订,2025年12月31日报南昌经开区教文体事业发展中心备案生效
序 言
白水湖学校坐落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理处工业园内,是2006年调整教育网点布局,合并当时的四所村小双港小学、北山小学、港口小学、鸡山小学建立而成,是一所服务区域义务教育发展的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
学校自创办以来,以“一朝六进士、五里两尚书”的美丽故事为起源,以港口村、双港村在清朝乾隆年间出过两位尚书——曹秀先和裘曰修为切入点,把他们“诚敬勤慎,为官清廉,重教兴学,家风淳良”的美德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形式融入校园,充分发挥地域优势、着力挖掘人文资源,孕育独一无二的“尚书文化”文明校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学校;英文表述为Baishuihu School of Nanchang Economic &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地址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理处金港路333号。学校简称“白水湖学校”,英文简写为“BSH School”。学校微信公众号为白水湖学校。
第三条 本校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办,经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理处片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片区内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招生规模以南昌经开区教文体事业发展中心核定的班级数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培育学生核心素养为导向,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努力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为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1.发展愿景:以人为本、特色立校、质量强校、文化兴校,努力建成区内领先、市内知名的九年一贯制品牌学校。2.发展理念:让每个孩子都拥有快乐精彩的童年,每一位老师都应该书写默默奉献的诗篇。
3.办学追求:管理精细高效、师资精良专业、学生全面发展、文化特色鲜明。
4.中长期目标:未来五年,完善九年一贯制课程体系,打造“尚书文化”特色教育品牌;培育20名以上区级骨干教师、7名以上市级学科带头人;建成智慧校园示范校,办学品质与社会美誉度显著提升。
第七条 学校以“洁白无瑕、滴水穿石、陂湖禀量、博学多才”为校训,弘扬“爱如春风、和煦馨芳”的校风,倡导“心如秋水,源远流长”的教风,培育“学如夏花、绚丽绽放”的学风。学校打造以“尚书文化”为核心的办学特色,通过“尚书+”体系,将“尚美好未来有我书”的文化精神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八条 1.校标:以“水”为核心元素,融合书本、幼苗造型,白色为主色调,绿色和蓝色结合,象征知识滋养成长,寓意希望与成长。
2.校旗:蓝白相间,印有校标和中英文校名,彰显学校文化内涵。
3.校歌:《启航》,歌词融入校训、办学理念与校史,旋律昂扬向上。
4.纪念日:建校日为9月1日。
5.校刊:《尚书》,记录师生成长点滴,展示学校办学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统筹各项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工作,推进课程改革,提升教育质量。
3.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提名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中层干部。
4.负责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和专业发展培训工作。
5.管理学校资产和财务,合理配置学校资源。
6.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7.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包括党组织书记、副校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人事任免、财务预算、重大项目建设等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监督校务公开和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爱国爱党情怀;学生会组织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规章制度、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等重要文件,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平安办、团队(大队辅导员)、电教室、教研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能:
1.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务、人事、文秘、对外联络等工作。
2.教导处:负责教学管理、课程实施、学籍管理等工作。
3.政教处:负责学生德育、班主任管理、家校共育、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
4.总务处:负责后勤保障、财务管理、校园设施维护、食堂管理等工作。
5.平安办:负责校园安全、法治教育、应急管理、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等工作。
6.团队(大队辅导员):负责初中部团委工作和小学部少先队大队部工作,落实党建带团建队建。
7.电教室:负责基建、固定资产、器材与科室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8.教研室:负责教师培训、教研和成长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负责本年级学生管理和教学协调,教研组、备课组负责学科教研和集体备课。
2.实行班级授课制,推行分层教学、小组合作学习,关注学生个体差异,落实因材施教。
3.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开发“尚书文化”校本课程。
4.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5.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评价体系,注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全面评价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家长会等渠道,公开学校重大决策、招生录取、财务收支、评优评先等事项,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方式处理校内利益纠纷。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定期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办学工作。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依照规定转入学校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即取得学校学籍,成为本校学生。学校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生修完规定年限课程,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从道德品质、学业成绩、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发展状况,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减免费用、社会资助等形式提供资助,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聘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励、处分、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进修,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3.公平获得工作条件和奖励机会。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3.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4.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自觉抵制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联系沟通,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建立德育、科普、法治、劳动等校外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民主程序,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沟通学校与家庭,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村(社区),开发村(社区)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村(社区)的机会。学校配合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服务村(社区)居民。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与区内外优质学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交流办学经验,共享教育资源,不断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法治副校长,开展预防校园欺凌、防溺水、心理健康、法治教育、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活动,定期排查整治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986.7万元。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须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政策执行。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提出,经校务会议审议、党组织研究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南昌经开区教文体事业发展中心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南昌经开区教文体事业发展中心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