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近日,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类非法经营案件。


王某、李某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某文具玩具店。2021年以来,王某、李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由王某微信联系上线,确认购买的烟花爆竹种类、数量,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上线将烟花爆竹托运至广昌,再由李某将烟花爆竹运回店内销售。
经统计,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王某、李某从上线处购买小金鱼、大金鱼、黑老大、仙女棒、黄花草等种类的烟花爆竹共计25批次,共支付货款14.888万元,销售金额约16.3万元,二人从中非法获利约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王某、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非法获利的情节,考虑王某、李某系夫妻,一子一女还在校读书,如均判处实刑不利于家庭生产经营和子女抚养,且经广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评估,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判决后,王某、李某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本案中,王某、李某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不仅会触碰法律红线,也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事故隐患。希望广大群众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编辑丨陆雯婧 编审丨罗光飞 监制丨赵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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