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部门协作的职责。《条例》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等有关管理制度,将献血点的设置纳入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开展献血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工作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固定献血点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为流动献血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提供便利,协助做好急救送血车、采血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安全保障和优先通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支持献血公益户外广告和固定献血点指示牌的设置,为户外献血活动以及献血场所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献血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献血公益性宣传活动。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科学知识教育,将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卫生)教育教学活动。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落实《条例》规定的优待措施。
注重引导社会共同参与。《条例》规定,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教育、组织、表彰等工作,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根据章程,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献血工作。《条例》鼓励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为树立社会新风尚做表率。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选择具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集中开展献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