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扣留车辆进行依法处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对下列被我支队各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见附表)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行驶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到扣留车辆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领取车辆,对逾期无人认领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来源:南昌交警
编辑:刘婧颖 审核:刘悦 签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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