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色字“赣楼万家”关注我们!
近期,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业主曾先生反诉要求返还相关费用的诉求得到支持,这起典型案例不仅厘清了物业服务中的收费边界,更为赣州业主与物业公司规范相处、化解矛盾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对共建和谐小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件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三项关键诉求: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电梯运行费及违约金,业主则反诉要求返还已缴电梯费、多收车位费等。经法院审理查明,曾先生系赣州某小区业主,2019年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住宅物业费按1.78元/月/平方米收取,该费用已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且未约定需另行缴纳电梯运行费。
而物业公司依据前期与开发商签订的未备案合同,多年来向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曾先生累计缴纳874.79元。此外,物业公司因曾先生未缴纳2024年第一季度物业费,主张按LPR4倍标准收取违约金;曾先生则反诉称,物业公司服务存在60余项问题被主管部门要求整改,且提前撤场后未退还预缴的车位费,请求返还相关不当收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从合同效力、收费合法性、履约责任三方面作出明确认定:其一,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与物业公司直接签订的服务协议,均确认物业费包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公司另行收费无合同依据;其二,加收电梯运行费属于需经业主共同表决的重大事项,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收费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已收取费用应依法返还;其三,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业主拒缴物业费具有合理抗辩理由,故对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返还曾先生电梯运行费874.79元及车位费150元,同时支持物业公司要求曾先生支付2024年第一季度物业费774.03元的诉求,两项抵扣后物业公司需向曾先生返还250.76元。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划定了权利与义务的边界。
对业主而言,需明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核心原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备案版本为准,物业费收取范围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要求返还;电梯等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若无明确另行约定,应包含在基础物业费中。同时需注意,缴费行为不等于认可收费合法性,若对收费有异议,应留存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通过合理途径沟通维权。
对物业公司而言,判决也给出了规范服务的重要启示:收费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和法律支撑,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收费调整,需履行法定表决程序;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及时整改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提升服务质量;在催缴费用时,需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异议权,避免因沟通不当引发矛盾。此次案件中,涉事物业公司因服务不合格被业主提前解聘,也提醒行业从业者,规范履约、优质服务才是长久发展的根本。

业主与物业公司本是共建和谐小区的共同体,而非对立双方。此次判决既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秩序。
希望双方都能以该案为鉴:业主理性维权、尊重物业公司的合法劳动成果,按时缴纳合理费用;物业公司依法履约、透明收费,主动提升服务水平,通过良性互动化解分歧。(信息来源:律赣州)
无论是小区里看得见的向好变化、温暖人心的好人好事,还是社区独树一帜的治理经验与创新“好点子”;不管是想点赞让您满意的物业服务,还是对物业工作有改进建议——都欢迎您主动联系我们,把您的观察与想法分享给我们。
往期回顾
01
02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