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由乡镇(街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聘用并履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非在编人员。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承担管理责任,接受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
县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执法辅助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配备数量和薪酬水平,应当与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管辖区域、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乡镇(街道)执法辅助人员配备数量不超过本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编制数。
第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招聘,由乡镇(街道)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征求县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意见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执法辅助人员招聘考试程序,执法辅助人员须经政治审查、考试、体检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 报考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二)年满18周岁,首次聘用时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乡镇(街道)根据岗位需要设定的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因违反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六)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 乡镇(街道)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执法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十一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独立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正式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调度下,开展相关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辅助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属乡镇(街道)承担;执法辅助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乡镇(街道)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
第十二条 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1.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案卷整理归档、窗口材料收发、执法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维护、执法数据统计分析、现场勘验技术协助等技术性工作;
3.执法车辆调度、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不含限制人身自由的装备)保管与维护保养等保障性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1.协助预防、劝阻、制止涉嫌违法行为;
2.协助开展行政检查、现场核查,协助收集整理检查记录、证据材料;
3.协助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4.协助执行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或者以行政执法人员名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五条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街道)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年度轮训、专项培训等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执法辅助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培训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保障。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出台执法辅助人员行为规范,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执法辅助人员日常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辅助人员考勤、执勤调度、纪律监督等工作,建立“一人一档”的工作档案,如实记录执法辅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考核结果、奖惩记录、离职交接等内容。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务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执法辅助人员的姓名、岗位、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执法辅助人员履职问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反馈投诉人。
第十八条 执法辅助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本单位辅助人员总数的15%。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薪酬调整、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可优先续聘;具体考核细则由乡镇(街道)制定,报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其执法服装上的胸牌、臂章等执法标志,应当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标志,严禁与行政执法人员服装混淆。
执法辅助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统一证件,证件由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样式,由乡镇(街道)负责制作、统一管理,证件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补办。
第二十条 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由乡镇(街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经开区、湾里管理局代管乡镇(街道)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