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5日,南昌环某有限公司与自称为“张某”的人员签订《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由南昌环某有限公司独家经纪“张某”直播及商业合作事宜,期限2年,双方约定合同争议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张某”在合同首部填写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邮箱、QQ号码等信息,在合同中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并在合同每页签名加盖手印。南昌环某有限公司对“张某”签约过程录制视频,并由“张某”手持身份证及合同原件拍照留存。同日,南昌环某有限公司向“张某”转账支付签约金15万元。
2022年2月22日,南昌环某有限公司以“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停播构成违约为由,根据原合同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昌环某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庭提供了“张某”合同中预留的电话、住址,仲裁庭通过EMS向“张某”邮寄送达仲裁材料,因“原址无此人”被退回。仲裁庭经缺席审理后裁决:“张某”应向南昌环某有限公司返还签约金1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承担律师费15000元、仲裁费等。仲裁庭通过EMS向“张某”邮寄送达裁决书,因“电话非本人”被退回。
仲裁裁决生效后,南昌环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冻结本案申请人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张某向执行法院了解到案涉仲裁裁决的情况后,以“其本人未与南昌环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过合同,也没有任何关系,系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与南昌环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案涉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合同中所留电话也非张某本人使用的电话,导致张某未能实际接收到仲裁庭送达的材料,丧失仲裁答辩机会”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南昌环某有限公司辩称,不清楚张某所述的情况,如情况属实,本案可能涉及合同诈骗,最终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可以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解决,遂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后厦门仲裁委员会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重新仲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闽02民特273号民事裁定:本案终结撤销程序。仲裁庭在重新仲裁过程中,南昌环某有限公司撤回仲裁申请。
二、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仲裁当事人身份信息可能被“冒用”、仲裁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是应当由仲裁庭重新仲裁,还是撤销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本案中,张某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可以证明,南昌环某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庭提交的仲裁被申请人“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与张某本人持有的身份证原件信息不一致,张某本人身份信息很可能被他人“冒用”。南昌环某有限公司所签订案涉合同中的“张某”签名及手印是否是真实的张某本人所为,需通过实体审理及鉴定才能确定,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宜在本案中直接处理,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处理,也避免直接撤销裁决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为纠正仲裁程序瑕疵,尽快解决双方争议,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人民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15日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已于2022年10月8日开始重新仲裁,故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三、裁判要旨
对于仲裁当事人身份信息可能被“冒用”、仲裁程序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仲裁庭弥补仲裁程序瑕疵的机会,以更好平衡仲裁程序瑕疵与仲裁裁决终局性之间的关系。
四、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21、第22条
其他审理程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特273号民事裁定(2022年10月13日)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