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融合法理和温情的调解
当疾病遇上解聘
万某某于2013年5月入职某外资啤酒有限公司,担任维修技术员。2021年其确诊直肠癌后,公司依法给予六个月病假,并额外特批延长六个月,期间工资待遇均正常发放。近期因万某某病情持续恶化,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补偿金额产生分歧。公司遂向南昌县某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介入调解。
2025年3月11日,调委会受理后迅速组建由开发区社发局、属地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共同参与的联合调解小组。调解初期,公司表示已按内部最优政策提出补偿方案,万某某则因家庭困难、子女未成年且自身已放弃治疗,请求双倍补偿,双方僵持不下。
调解员及时采取分组沟通方式,一方面向公司说明万某某的实际困境与后续家庭生计问题,另一方面向万某某详细解读劳动法律法规,指出公司方案已高于法定标准。经调解小组反复协调,最终形成“法定补偿+政府帮扶”的综合方案:公司按既定政策支付补偿,开发区管委会与镇政府分别提供三万元困难补助。经三小时耐心沟通与释法明理,万某某接受该方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啤酒有限公司与万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据内部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并结清2025年3月份全部工资;
二、考虑到万某某家庭实际困难,南昌县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从维稳帮扶资金中拨付人民币三万元作为困难补助,万某某所属镇人民政府同步给予三万元救济金,两项共计六万元用于帮扶其家庭后续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本案是一起涉重大疾病职工离职纠纷的成功调解范例。面对职工因病致困、企业依法经营的双重现实,调解工作没有局限于双方协商,而是积极联动属地政府与相关部门,构建“企业尽责+政府托底”的纠纷化解路径。该案不仅依法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通过跨部门协作传递了制度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同类涉疾病、涉困难职工劳动争议的化解提供了可参照的实践样本。
供稿:南昌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审定:邹欣
核发: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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