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底,南昌龙旗公司员工易某等三人以为信光利公司超出送货单数额的16992片手机膜是多送误送的,起心侵占,易某(卖家)找朋友熊某帮找买家,熊某找到姚某,姚某在熊某多次承诺“没有问题,还有手续”情况热心张罗找到买家,并按熊某转达卖方要求帮买家联系了货拉拉,姚某和买家按时到龙旗公司,发现气氛诡异,心里不踏实,但公司登记车辆和司机,又是公开装货,拿出库单和放行条出厂,自然心安了。得知买家私自分钱时才彻底明白。不忍出卖朋友和自己的付出,选择了接受中介费5万元。整个案件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者销赃。从销赃的三个环节看:①找客户并定价,是职务侵占方做主并发起。②验货交货,涉案货物能够出厂,职务侵占方提供的出库单和放行条才是关键,起着决定性作用。③分赃,姚某根本没有参与,完全由职务侵占方决定和分配。因此,在该案件中职务侵占方决定、主导和组织整个销赃过程,是主犯;姚某仅是介绍下游买家,帮助职务侵占方销赃,是从犯。易某等主观上通过销赃实现侵占。姚某主观上是帮忙中介销售赚中介费,况且案前案中并不知情。他都不认识易某等只是按上线指令行事,如何合谋?职务侵占方销赃不以掩饰隐瞒罪追责,只是因为职务侵占罪和掩饰隐瞒罪高度承接、紧密关联,依吸收原则将职务侵占方所涉掩饰隐瞒罪合并进主罪,即职务侵占方所犯主罪包含有掩饰隐瞒从罪;熊某、姚某构成掩饰隐瞒罪但在这个职务侵占方主导的销赃案中处从犯地位。
26年1月27日,在南昌市中院和熊红文专委、陈建华审判长交流时得知:此案判前陈建华审判长曾召开专业刑事法官会议研判此案,定性姚彦平涉职务侵占罪,理由是他在货物出厂(即完成侵占)前,找货拉拉介入了。就是共谋,就构成职务侵占罪。按如此逻辑,电诈分子实施诈骗时,卡奴帮他们取钱交给电诈分子才完成诈骗闭环,卡奴也是诈骗罪闭环前介入,岂不应该也以诈骗罪论处?!难道判决卡奴犯掩饰隐瞒罪的检察官、法官都弄错了?2025年8月25日公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错了?如此法理不通,专业刑事法官会议如此研判,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多亏陈建华审判长扛住压力,坚持以掩饰隐瞒罪判决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