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法官:
我的前二封信,不知道您向刘院汇报了没?您让我腊月22去法院,后又改年后,我心里有和姚某平拖货时一样的不踏实感,我觉得您又在换赛道。
陈法官,判决书起点刑18个月定错了,基准刑116万-3万除16.6= 7个月,即18+7=25个月,也是错的,最多加5个月(见我提供的刑期计算单)。您可能觉2个月无所谓。我要说的是您计算的依据和方法都错了。宣告刑呢?三年以下起点刑有法定从宽情节就优先判缓刑。一年内起点刑,没有从重情节,多项从宽情节,您给判一年半实刑。实在错的离谱!
退一万步说,就算姚某平是职务侵占罪,他前期没参与谋划,中期帮找买家并陪买家拖货,后期没资格参加分赃,只是从上线拿了5万还分1.7万给下线。职务侵占者都是10几万、20几万。他毫无疑问是个从犯吧?!也该判缓刑吧!?何况他开始并不知情,主观恶意轻。您一句职务侵占方都判了实刑,他也要实刑。那大案主犯枪毙,从犯也不能活了?这话不应该从您这个老法官口里说出来。就按您定的18个月,36个月以下起点都优先缓刑,18个月起点刑却不能优先缓刑,不合适吧?!
陈法官,上封信也说了,姚某平二倍退赃退赔,没有造型企业60多万亏损,而是您没有依据刑法46条优先赔偿受害人的规定,把一半判徼国库,这才会导致亏损60万。您不能加在姚某平头上。
您看看,一份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几项判决全错。您说该不该改判?!
您让我去立案庭申诉重审,周期太长了,万一碰上个和您一样的法官。我们申寃难度更大。
最后,我要再次感谢我们的判后答疑制度,让判决必须在阳光下;还要感谢中院刘院长二会期间百忙之中安排熊专委和陈法官的接访,让我们有机会进入陈法官说的法院有错就改,也有紧急救援的通道!这是司法公正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