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腊根,1965年出生,江西南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副区长。
2012年2月1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副区长吴腊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全部上缴国库。
1996年至2006年期间,吴腊根在担任南昌市郊区塘山乡党委委员兼长巷村书记、主任,南昌民营科技园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南昌民营科技园管委会主任、南昌京东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兼南昌京东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筹备处负责人等职务期间,先后14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45万元,并为行贿人在工程中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方便”。
其中2005年,江西鑫盛置业有限公司熊美平与京东管委会签订了投资艾溪湖山庄项目的意向性协议后,时任副区长的吴腊根便假借亲戚名义要求入股,占30%股份,尔后向熊美平索要预测利润10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腊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合计1645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其中1000万元系索贿,依法应当严惩,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退缴全部赃款,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吴腊根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2017年12月15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20年7月27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22年12月26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25年2月25日,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腊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获得表扬4次。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吴腊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系职务犯且因违规违纪一次性扣九分以上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经审理认为江西省饶州监狱的该项减刑建议并无不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腊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33年3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