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你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你的手机号码]
住址:[你的详细居住地址,南昌公司/家庭地址均可]
被申请人: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被执法单位)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街218号(被执法单位)
复议请求: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牌为赣A******摩托车于2026年4月2日10:57在南昌市八一大道西湖段的「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违法记录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2. 依法认定南昌市2013年多部门联合发布、2016年南昌市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摩托车禁行通告违法、失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3. 责令被申请人消除本次违法记录,不得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记分等行政处罚。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号牌为赣A*****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及驾驶人,于2026年4月3日收到江西交警短信通知,告知车辆于2026年4月2日10:57在南昌市八一大道西湖段,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本人认为该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执法程序违法、越权行政,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在公共道路(含国道)通行的法定权利,八一大道通行符合上位法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赣A8N296号摩托车按期完成年检、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完全具备合法的道路通行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公民合法取得的上路通行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案涉八一大道西湖段,其道路属性包含国道G105、G320南昌市区过境段,属于全民所有的国家干线公路,管理权归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发展中心),并非南昌市属城市道路。在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前提下,申请人在该道路合法行驶,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突破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剥夺公民合法道路通行权,抵触上位法的文件内容当属无效。
二、案涉禁摩通告对国道长期禁行,严重越权,未履行省级审批法定程序,依法无效
(一)国道的法定管理权在省级,市级无权单独长期禁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公路条例》明确规定:普通国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其路权归属国家,管理权归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南昌市作为市级行政机关,仅对辖区内城市道路享有管理权,对国道无长期禁行的审批权限。
对国道实施长期、常态化禁摩,属于对国家干线公路通行权的重大限制,必须履行省级审批+法定立法程序:
1. 需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交专项请示,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发展中心审查国道管理权、省公安厅交管局审核通行方案后,由省政府批复同意;
2. 需通过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由南昌市政府依据省政府授权制定政府规章(报省政府备案),方可合法实施;
3. 南昌市仅以市级交警/政府通告的形式,对国道市区段长期禁摩,完全属于越权行政,程序严重违法。
(二)案涉通告超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授权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交管部门的限制、禁行措施,结合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法律解释,该条款针对的是施工、突发事件、交通拥堵等临时性、应急性交通管制措施,并非无期限、常态化的全域禁行措施。
南昌市2013年、2016年发布的摩托车禁行通告,未载明具体、持续的禁行法定事由,未设定明确实施期限,对八一大道(国道G105/G320市区段)等道路采取长期、一刀切的禁行管理,完全超出了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和授权范围,被申请人依据该违法通告作出违法认定,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三、案涉两份禁行通告已超出法定有效期,依法失效,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未载明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清理并及时废止、修订。南昌市2013年、2016年发布的禁摩通告,均未载明任何有效期限,至今远超法定最长有效期限,且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清理、更新或废止,该两份通告已自动失效,依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
四、本次电子监控执法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违法认定依法不能成立
1. 执法主体与程序违法:本次违法记录由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抓拍,未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现场执法、核实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法定程序要求;
2. 核心证据缺失:认定违法的抓拍照片中,未清晰、完整拍摄到合法有效的国标禁行禁令标志,无法证明事发路段设置了规范、合法的禁行标识,事实认定证据严重不足,违法记录依法不能成立;
3. 执法程序瑕疵:电子监控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公示位置,抓拍证据不符合法定取证标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2026年公安部新规进一步明确:国道原则上不禁摩,南昌禁行直接违规
根据2026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最新摩托车管理规定: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原则上不得禁止摩托车通行,确需禁行的,必须实行清单化管理、全网公示、规范设置国标标志,且严禁长期、全域一刀切禁行。
南昌市对国道G105/G320市区段(含八一大道)长期禁摩,既未履行省级审批程序,也未纳入省级批准的禁行清单,完全违反公安部新规要求,该禁行措施依法无效,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次违法认定,越权行政、违法依据失效、违反上位法规定、执法程序违法、事实证据不足,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附件清单(提交时务必按顺序附齐)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
3. 本次违法短信通知截图打印件1份
4. 八一大道事发路段现场照片(标注国道属性、无清晰禁摩标志的实拍,如有)
5. 赣A*****摩托车年检、交强险保单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