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令人揪心的视频在网络疯传:一名女子对襁褓中的婴儿进行扇耳光、摔打、灌奶等暴力行为。视频中婴儿的哭喊声,刺痛了无数网友的心。昨晚,南昌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涉事女子邹某竟是被害婴儿的生母,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查,婴儿身体状况无异常,政府已安排专人监护。痛心的是,这并非个例。 每当此类新闻曝光,评论区总有人问:“这是亲妈吗?这难道不是家务事吗?”今天,小编想郑重地告诉大家:家,从来不是法外之地;血缘,更不是暴力的“免死金牌”。据警方通报及媒体报道,该起案件发生于江西南昌县。网传视频记录下了令人发指的一幕:一名女子不仅多次掌掴婴儿,还将牛奶直接倒在孩子脸上,甚至将其重重摔在沙发上。热心网友报警后,警方迅速介入。经查实,施暴者邹某与被害婴儿系母子关系。目前,邹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中。很多人可能会有疑惑:既然是亲生的,“打自己的孩子”算犯罪吗?如果打得并不重,是不是道个歉就行了?
答案是否定的。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对邹某采取的是“刑事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她面临的是刑事责任,而非简单的治安处罚。这背后涉及到两个核心罪名:
1. 不仅仅是“家暴”,更是“虐待”根据《刑法》,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很多人以为虐待罪必须“造成了重伤或死亡”才构成,这是一个误区。 虽然虐待罪在未造成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属于“亲告罪”(即不告不理),但在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如本案中的婴儿)或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主动介入。
2. 若暴力升级,可能构成“故意伤害”如果经司法鉴定,婴儿的伤情达到了轻伤及以上标准,那么邹某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孩子持续性的殴打、灌奶导致其身体受损,这种主观上的伤害故意是非常明确的。
例如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中,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如果伤害行为独立于日常虐待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邹某之所以被“刑拘”而非简单的“行政拘留”,正是因为她的行为已经触碰了刑法红线。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法律如何保护孩子,小编整理了以下几个常见问题:
Q1:只有造成了重伤,法律才管吗?当然不是。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预防性”和“全面性”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只要存在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即便没有造成肉眼可见的重伤,也属于家暴,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情节严重的,直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罚款。
Q2:如果不是亲生的,比如养母或继母施暴,法律管得更松吗?恰恰相反。 法律不仅管亲生父母,还管得特别“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不仅家庭成员之间受约束,具有同居、抚养、寄养关系的人之间也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与母亲同居的男友若虐待孩子,同样构成虐待罪甚至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Q3:如果没有造成轻伤,施暴者是不是就不用坐牢了?并不是。对于未达轻伤标准但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虽然可能无法直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重刑,但“虐待罪”的门槛并不完全依赖于伤情等级。只要是长期、频繁地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即使只有轻微伤,也可能构成虐待罪,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Q4:邻居或网友看到这种视频,报警有用吗?非常有用! 这就是法律赋予普通人的 “强制报告” 义务和权利。虽然法律规定“强制报告”的主体主要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者(如教师、医生),但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检举、控告。你的一次报警,可能就能挽救一条生命。
Q5:像邹某这样的母亲,以后还能继续抚养孩子吗?很难了。 根据《民法典》第36条,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也就是说,这位母亲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永远失去对自己孩子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经常性谩骂、恐吓”也列为精神暴力的一种,并将同居关系纳入保护范围。
《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教师、医生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者,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必须立即报案,“知情不报”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责任。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一个独立的、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生命。南昌警方的一句“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仅是给公众的一个交代,更是向社会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无论是谁,哪怕是亲生父母,只要向孩子挥起拳头,等待你的绝不是一句“家务事”的和稀泥,而是实实在在的手铐和铁窗。希望那个可怜的孩子,能在政府的庇护下,忘掉这段黑暗,平安健康地长大。(本文综合整理自南昌县公安局通报、光明网、中国网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