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路有你,法治同行”】建设法治南昌 巾帼在行动—“三八维权周”线上普法系列活动(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满足妇女群众学法需要,提升妇女维权意识和能力,发挥妇联组织在建设法治南昌、平安南昌和构建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为庆祝 “三八”国际妇女节110周年来临之际,市妇联特推出【“疫路有你,法治同行”】建设法治南昌巾帼在行动—“三八维权周”线上普法栏目,敬请广大妇女姐妹积极关注参与。
胡蓉,南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四级主任科员,法律援助律师。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法律。
由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这个规定的保障渠道是我们各级政府、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妇联组织。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女大学在人才市场遭到的不平等待遇。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释其劳动合同。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接受职业教育、接受培训等的权利。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1、《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歧视女婴。如性别鉴定。
1、《妇女保障法》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妇女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