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刑事律师解析:老挝/柬埔寨/越南境外电诈案,证据不足也能定罪?一刀切现状引深思
最近几年,大量国人被诱骗、裹挟前往老挝、柬埔寨、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卷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作为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办理过多起境外电诈类案件的律师,我在办案过程中感触很深,也发现当下这类案件存在非常突出的实务痛点。
很多家属和当事人都有一个误区:刑事案件讲究严格证据,不能主观推测,更不能套用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裁判标准,没有完整客观证据链,就不该定罪。
但现实办案中,境外诈骗案件天生存在取证难、跨境取证受阻、窝点证据无法调取、受害人分散难以核实等问题。聊天记录、诈骗话术、后台数据、资金流水大多留存境外,办案机关很难完整固定客观证据。
按照刑事诉讼原则,本应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依法不能定罪处罚。但目前实务中,大量境外电诈案件存在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倾向。
还有一个最关键的裁判规则:只要在老挝、柬埔寨、越南境外诈骗窝点滞留超过30天,即便没有查实具体诈骗金额、没有对应受害被害人、没有完整流水证据,也会直接被认定构成诈骗罪,予以定罪量刑。
随之而来的,就是实务中非常普遍的一刀切现象。
不可否认,确实有一部分人员主动参与诈骗话术拨打、拉人、引流、分赃获利,主观明知且积极参与犯罪,依法应当追责。
但也有不少人,是被诱骗出境、被人身控制,本身只从事保洁、后勤、保安、普通打杂工作,从未接触诈骗业务,没有诈骗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任何诈骗行为。仅仅因为身处园区、滞留满30天,仅凭口供和窝点停留记录,就被直接定性诈骗罪。
从法律严谨性来讲:身在境外窝点 ≠ 必然实施诈骗犯罪。刑事案件必须坚守证据裁判原则,不能单纯依靠滞留时间、同案口供就推定有罪,更不能不分情形一刀切定罪。不能因为打击犯罪的需要,就弱化刑事证据标准,忽略部分人员被诱骗、被胁迫、未实际参与犯罪的特殊情形。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没有实质诈骗证据、没有受害人报案,就不会被定罪。现行司法规则下,境外滞留时长+口供,就足以成为定罪关键依据,风险远超普通人认知。
同时也呼吁司法实务层面,能够兼顾个案特殊性,区分主动参与、被诱骗、被控制、后勤打杂等不同人员身份,不再简单一刀切,严守刑事证据底线,既严厉打击真正的跨境诈骗犯罪分子,也不冤枉无辜或情节显著轻微的涉案人员。
若家属涉及老挝、柬埔寨、越南境外电信诈骗、帮信、跨境犯罪被拘留、取保、审查起诉,可随时咨询。
南昌专业刑事辩护 | 刘根南律师:135760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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