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6年1月,南昌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某乡镇移送线索,反映刘某存在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刘某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一闲置房内擅自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现场共查获各类烟花爆竹产品131箱。
刘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项裁量阶次A规定,南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刘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项裁量阶次A: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烟花爆竹属于高危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储存场所普遍不具备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隔离防护等法定安全条件。超量囤积、违规存放极易诱发燃烧、爆炸事故,严重危及周边群众生命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刻意逃避行业安全监管,货品来源渠道不明、产品质量无法溯源,极易流入假冒伪劣、超标违禁等不合格产品,不仅埋下重大安全隐患,还严重扰乱烟花爆竹正规经营市场秩序。
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全环节实行严格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相关活动,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