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通过造假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要求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提出,由学校统一规划:
(一)申请时间与次数: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一次专业,各专业转出学生数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同一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实施大类招生的同大类各专业内转专业的学生数不受此比例限制。
(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在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2.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省级或市级等材料证明已取得相应业绩者;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思想品质优良,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团结同学,无违纪行为,有强烈意愿希望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不予受理情形: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4.应予退学的。
(四)转专业比例: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控制在各学院同届人数的10%以内。
(五)办理程序:
学校每年5月上旬为一年级学生统一组织一次转专业工作。
对于符合申请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转专业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通知,写一份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报所在学院;
2.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3.转入学院根据本学院的选拔方式择优录取,确定录取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对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5.凡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生,即参加新专业班级的选课,下一学期开始进入转入专业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