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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住建规〔2026〕2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企业、图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设计变更审查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尚未完成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消防设计变更审查范围
消防设计变更审查范围明确如下:
(一)涉及整体改变建筑工程单体建筑的位置、使用功能、建筑分类的设计变更;
(二)涉及减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数量、减少消防车道宽度的设计变更,涉及消防车道出入口位置调整的设计变更;
(三)涉及厂房、仓库提升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等级的设计变更;
(四)涉及增加防火分区面积或数量、减少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以及改变消防电梯位置的设计变更;
(五)涉及降低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变更;
(六)涉及改变建筑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位置的设计变更;
(七)涉及整体改变灭火系统类型的设计变更;
(八)涉及整体改变防排烟系统或补风系统的设计变更;
(九)涉及减少消防市政高压供电数量的设计变更。
三、相关要求
(一)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住建云图审系统技术审查合格;修改内容属于本通知所列消防设计变更审查范围的,应当在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的工程简要说明中注明修改原因及所属范围,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
(二)修改内容属于本通知所列消防设计变更审查范围,且涉及规划许可、不属于免于规划调整情形的,应当先取得规划变更许可,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
四、消防设计变更申报材料
以下均为消防设计变更申报的材料:
1. 设计变更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变更后的附图及附件);
3. 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含变更前后对比图、变更后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消防设计变更执行标准
当属本暂行规定所列消防设计变更审查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宜执行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计变更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
本通知自4月26日起施行。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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