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南昌县某乡河道周边有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明:2025年9月,某建工集团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将约1703立方米(共计2348吨)废石粉(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不具备处置资质和能力的自然人熊某某处置,双方签订《废粉运输处理合同》,约定处置费320元/车,但双方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2025年9月22日,该公司将废石粉(共计131车次)交付给熊某某,交付后未建立管理台账,也未跟踪固废最终去向。熊某某承接后,便以130元/车的价格雇佣5名司机,指使其将废石粉非法倾倒于南昌县某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隐患。
经调查认定,某建工集团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熊某某虽非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但作为非法处置的组织者、指使者及实际受益人,其处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该条第二款,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对某某建工集团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40万元行政处罚,对熊某某作出30万元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违规委托—非法倾倒”全链条环境违法案件。产废单位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废,须核实对方资质、签订合同并跟踪去向,而非“一托了之”,涉事企业只图低价,委托无资质个人,且未建台账,属职责严重缺失。个人组织者熊某某虽非产废单位,但违规承揽、转包工业固废处置业务,为赚取差价组织非法倾倒依法受到严惩。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日益从严,对“违规委托、转包牟利、非法倾倒”实行全链条打击、顶格处罚。各企业和个人应以此案为鉴,严格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坚决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