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地上建筑物为基坑支护工程,具体范围以委托方提供的《洪大新力江邸造价鉴定书》(赣致合造价鉴字【2025】001号)和施工图记录的工程内容并结合现场实际状况确定。
特别提醒:1.土地上的型钢经南昌县人民法院(2023)赣0121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确认归案外人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竞得土地不包括型钢,不得阻碍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回型钢。
(👆点击楼盘名,了解项目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