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章某家属的委托,作为其虚开发票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到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章某了解案情。因章某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付律师认为本案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所以会见后撰写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提交到南昌市西湖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主要事实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章某介绍三家公司为何某虚开发票,个人赚取开票费2%,虚开发票涉及金额140万元,其中:以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发票486700元;以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发票450000元;以普洱某装饰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发票465700元。章某明知何某是以套出资金为目的,没有实质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三家公司为何某虚开发票,金额达到立案标准,构成虚开发票罪。
付律师辩护意见主要包括: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章某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补缴税款,建议不起诉。此外,还保持与经办检察官积极有效沟通,增强检察官对章某的同情和对其经营的企业正常经营的爱护。
南昌市西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最终对章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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