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发布指南。符合支持条件的科技创新平台或其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局提出项目指南建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市科技创新局公开发布定向委托对象及项目指南。
第八条 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申报材料。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市科技创新局业务科室受理审核后进入评审环节。
第九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创新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实施,采取会议评审或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全体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推荐且评分为70分及以上的项目予以推荐立项。
第十条 审议立项。市科技创新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在市科技创新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市政府批复立项计划。
第十一条 签订任务书。市科技创新局、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提交项目任务书,任务书须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以及成果产出要求等。
第十二条 立项及拨付资金。任务书签订后,市科技创新局下达立项文件,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创新局立项文件,将资金下达至县区财政部门或直接下达至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分二次拨付,项目立项当年拨付支持总额的50%,项目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拨付剩余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