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
(六)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七)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