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相关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经机构或幼儿园法人注销申请,现将2025年第二批南昌市青山湖区已注销的校外培训机构及幼儿园进行通告。
以上机构及幼儿园不再具有办学资质,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同时作废,不得再以原注册机构名义从事任何办学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查处。
来源|区教体局
初审|李宜蔓
复审|编辑|徐斌
终审|签发|熊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