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现将赣州市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于都县某单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采购项目恶意串通案
2024年12月,在于都县某单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重庆某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机器MAC地址及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相同,且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配合重庆某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成交行为。经立案调查,上述情形构成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行为。
2025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于都县财政局对重庆某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40元、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568.97元的行政处罚;对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40元、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2:石城县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串通投标案
2022年12月,在石城县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石城县某医院制作包含特定产品品牌、型号、参数的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特定产品品牌、型号、参数信息告知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并要求某品牌代理商授权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为相关医疗设备唯一代理公司。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中标后,向石城县某医院个人输送不当利益。经立案调查,上述情形构成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
2025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石城县财政局对石城县某医院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9840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本案涉及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案例3:信丰县某单位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案
2023年5月,在信丰县某单位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机器MAC地址及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相同,且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经立案调查,上述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情形,应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025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信丰县财政局对上述两家供应商分别作出罚款1064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明珠酒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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