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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上牌以及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备案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均属未依法注册登记,不允许上公共交通管理道路行驶。2023年起本市执行的关于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备案过渡期管理政策,将于今年8月31日结束。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明确要求今年年底前对非标电动车全面淘汰。据此,对未上牌和备案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十五条等规定作出处罚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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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