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日上午,为落实两家共同制定的《关于建立赣州市司法局与赣州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与仲裁职能优势,构建协同高效、优势互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提升法治服务保障水平,赣州市司法局与赣州仲裁委员会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联系会议。赣州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曾强华,赣州市司法局公证仲裁科李雄飞、陈萌,赣州仲裁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主任葛志程,副主任钟志鸿、熊赣周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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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ITRATE
赣州仲裁委员会 
赣州仲裁委员会内设办公室、立案室、仲裁一部、仲裁二部、事业发展部,派出于都、南康、龙南三个分委。
赣州仲裁委员会聘请省内外286名(博士31名,硕士49名)专家型仲裁员,其中中共党员161名,正副教授23名,研究员及高级工程师26名,退休法官66人,遍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武汉、南京、杭州、厦门等地,他们是由法律、经济、贸易、科技等领域副教授以上职称、曾任八年以上法官、从事八年以上律师和在金融、建筑、房地产等方面具有调处各种经济纠纷实践经验的多种专业人士组成。
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赣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履行XX合同产生纠纷,现协商不成,双方自愿将该争议提交赣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一、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的规定,本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当事人提起的仲裁申请。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一)我国《民法典》规定的15种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赠与、借贷、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记、居间等合同纠纷;
(二)金融、证券、保险、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
(三)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合同纠纷;
(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合同纠纷与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委托创作、出版、专利使用许可等合同纠纷;
(五)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主要为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六)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所有权、使用权、债权、债务的纠纷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
二、不予受理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赣州仲裁委办公室
联系地址
赣州仲裁委员会: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31号赣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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