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国家文物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发〔2021〕37号)及《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文件精神,青山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经过实地调查勘察、数据采集整理、初步审核认定等程序,拟公示不可移动文物23处,同时,针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部分文物名称进行变更,已完成1处文物名称的变更工作,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6年2月4日至2026年2月10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本次文物认定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青山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异议书。异议书需写明文物名称、事实理由、相关依据、异议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材料证明。青山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匿名异议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