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市公安局关于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进行实名登记与飞行报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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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南昌市低空安全,加强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类违规违法飞行行为,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无人机实名登记与飞行报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范围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南昌市范围内的个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持有、使用的无人机(用于军事、警务、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除外)不分类型和重量,包括自制、组装、改装和具备超视距飞行能力的所有无人机,均须完成实名登记。
二、登记报备
(一)实名信息登记
1.手机端下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系统”APP(简称“UOM”APP)或电脑端网页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om.caac.gov.cn) 按流程依法办理登记。
2 .实名登记完成后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按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
登记二维码:

(二)飞行活动报备
1.组织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拟飞行前通过“UOM”平台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2.申请获得批准后,在活动举行前将申报结果及时通过(可通过“支付宝”搜索)“昌通码”无人机管理单元进行飞行报告。
三、注意事项
(一)实名登记人员为现有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各大互联网平台上新购置无人机的所有者和实体店新购无人机的所有者。如有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通过原登记渠道及时更新信息。
(二)所有者应积极配合登记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公安机关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所有者应严格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四、法律责任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1.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市民、单位及飞行爱好者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与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南昌市公安局
2026年2月12日
审 核 | 彭 芳
校 对 | 宋 超
编 辑 | 章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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