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升噪声管理质效,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相关要求,结合南昌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对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优化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范围
本次南昌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范围为南昌市城区,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管理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区、新建区,总面积约为2768.64km2,明确声环境功能区的面积654.72km2。未明确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为道路交通用地、乡村区域、农田、水域及防护绿地等。
二、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原则
调整及划分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便于提升声环境管理水平为宗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三)其他依据
1.《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2.《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3.《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四、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相应适用标准
(一)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见下表1。
表1. 各类区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1.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3.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五、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结果
(一)方案介绍
根据南昌市城区的城市用地规划及现状,本次调整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功能区域单元与城市规划及现状相符,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上一版南昌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为616.62km2。南昌市城区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面积约为2768.64km2,其中明确声环境功能区调整面积为654.72km2,同比增加38.1km2。南昌市城区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共划分了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4类功能区不统计面积)。其中:1类区由20个区划单元组成,面积93.71km2,占实际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的14.31%;2类区由24个区划单元组成,面积434.92km2,占实际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的66.43%;3类区由10个区划单元组成,面积126.09km2,占实际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的19.26%;4类声环境功能区中4a类区交通干线共计490条(其中:道路、轨道交通地面段475条,公路11条,内河航道1条);4b类区交通干线共计8条,场站3个。未包含在上述调整及划分区域内的其他区域,按照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二)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
1. 1~3类声环境功能区调整结果
1~3类声环境功能区各区划单元编号为X-Y-Z。其中:X代表行政区,由行政区首字母组成(东湖区—DH,红谷滩区—HGT,进贤县—JX,……);Y代表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1类声环境功能区—1,2类声环境功能区—2,3类声环境功能区—3);Z代表区划单元序号(1,2,3……n)。
(1)1类功能区
表2. 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2)2类功能区



(3)3类功能区


2. 4类声环境功能区调整结果
(1)4a类功能区
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表5)区域。
表5.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a类功能区距离

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道路、公路、内河航道如下表6、表7、表8所示。


(2)4b类功能区
4b类区为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距离要求见表9)区域。

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既有铁路线路及场站如下表10、表11所示。

3.其他规定
①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的确定方法:
地面段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城市道路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公路以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1m处,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m处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按城市道路高架段情况处理;内河航道以堤顶为边界;铁路以铁路用地边界为边界。
②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道路红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③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5)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④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5)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时,视同直线连接。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定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⑤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5规定执行;铁路场站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9规定执行。
⑥铁路(含新建铁路及既有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干线用地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9规定执行。
⑦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⑧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在运营前均应按照当前功能区划从严管理,运营后根据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将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⑨未列入本调整方案的次干路及以上城市道路,二级公路及以上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等交通干线,根据政府发布的等级及线位,按本方案第四部分要求对其划分为4a类声功能区,其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划分要求参照表5;未列入本调整方案的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根据政府发布的等级及线位,按本方案第四部分要求对其划分为4b类声功能区,其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划分要求参照表9。
(三)乡村区域
乡村区域(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但用地性质暂不明确的区域)根据声环境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村庄原则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实际用地性质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位于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一定范围内(参照本方案4类区划分)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六、其他规定
1.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应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要求。
2.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3.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4.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5.本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19日印发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9〕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