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1.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 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