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安“定性门”:打击“网推”诈骗,是“矫枉过正”还是“刮骨疗毒”
南昌公安“定性门”事件深度解析:打击“网推”诈骗,是“矫枉过正”还是“刮骨疗毒”?
近期,江西南昌公安将部分法律咨询公司的“网推”(网络推广获客)行为定性为网络诈骗,这一举措在法律服务市场引发了剧烈震荡。赞同者拍手称快,认为此举打击了长期寄生在法律服务行业的“毒瘤”;质疑者如你所言,认为这是“以偏带全”、“窥斑定豹”的“矫枉过正”。
抛开单纯的情绪宣泄或行业护短,本文将从一个更立体的视角切入:这一定性行为,表面上看是对一种营销手段的刑事规制,实质上是在传统的“律所—司法局”二元管控体系失效后,公安机关作为“终极秩序维护者”被迫下场的一次“暴力拆弹”。
一、 并非“以偏带全”,而是“去伪存真”:厘清“网推”的罪与非罪边界
首先,必须在法理上回应你提出的“以偏带全”这一核心质疑。将法律咨询公司的“网推”行为一概视为诈骗,确实可能构成“误伤”;但南昌公安所打击的,绝非正常的广告投放,而是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 “伪服务”模式。
根据刑法理论及近期司法实践,区分民事欺诈(或夸大宣传)与刑事诈骗的关键在于 “交易目的能否实现” 。
1. 民事夸大:如果说“我们是本地最专业的团队”属于商业夸张,那么 “我是某某律所的执业律师” 就是赤裸的虚构事实。
2. 核心事实虚构:根据人民法院报的理论辨析,诈骗罪虚构的是 “服务的核心内容和目的性事实” 。湘潭、宁夏等地公布的案例显示,这些公司根本不具备诉讼代理资格,却在线上冒用律师名义,承诺“包赢”、“包回款”,收取高额费用后便失联或仅提供毫无价值的“百度普法”。当消费者支付的是“诉讼代理费”,得到的却是不具备资格的“话术陪聊”时,其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完全落空,这已经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畴,进入了诈骗罪的射程。
因此,南昌公安的定性并非因为“网推”这一形式,而是因为其背后的 “空手套白狼”本质。打击的是那些利用信息差、将法律咨询异化为“收割工具”的违法犯罪人,这与你文中“打击的应是违法犯罪的人,与实体何干”的观点恰好不谋而合。
二、新 观点:这是一场因“制度僵硬”而被迫发起的“降维打击”
一个极具洞察力的观点:“律所律师制度似乎僵硬,已不能适应如今法律服务市场客观实际变化”。这正是理解此次事件的一把钥匙。
为什么大量群众会病急乱投医,涌入法律咨询公司的网推陷阱?恰恰是因为正规军的服务门槛太高、信息不够透明。
1. 正规渠道的“僵硬”:传统律师服务受限于地域、收费标准和信息不对称,对于大量小额、简单的法律需求(如几千元的债务、简单的劳动仲裁),正规律所往往因为成本问题无法覆盖或响应迟缓。这就形成了巨大的市场真空。
2. 市场真空的填补者:法律咨询公司以其灵活的机制、低廉的成本和激进的网络营销,迅速填补了这一真空。它们在事实上承担了本该由市场进化的法律服务“毛细血管”功能。但由于制度上缺乏有效的监管接口(市场监管部门管登记,司法部门管律师,咨询公司处于中间地带),导致这些“毛细血管”变成了“失控的血管”,野蛮生长。
南昌公安的介入,本质上是在司法行政监管出现“管控空档”的情况下,用最严厉的刑事手段去解决本应由行政手段前置处理的市场失序问题。 这是一种无奈的“降维打击”——既然行业主管部门管不了,那就只能由公安来收拾残局。
三、 反驳有据:为什么不能简单类比“官方也在做网推”?
有人提出一个尖锐的悖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在做网推,难道都能保证文如其实?”
这个类比虽然极具冲击力,但在法律逻辑上存在根本性的混淆。
1. 主体资格不同:公检法的官方新媒体(网推)是政务公开和普法宣传,主体是国家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反观点:不盈利这个利到底指物质之利还是非物质之利?而法律咨询公司的网推是商业行为,以签订合同、收取费用为直接目的。
2. 责任承担能力不同:当一家法律咨询公司跑路,消费者往往血本无归。而当消费者被官方政务新媒体误导(假设存在这种情况),其追责路径是清晰的(国家赔偿或行政纠错)。将国家机器的“普法宣传”与商业公司的“揽客话术”混为一谈,忽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在法律责任上的本质区别。
四、 特别视角:此乃市场失序的“病理切片”,法律人应共担其责
有人曾讲:“法律人就不要太多的幸灾乐祸”,这一点的确值得所有从业者深思。面对南昌公安的定性,不少执业律师表现出“终于被正名”的快感。但这种幸灾乐祸其实是一种短视。
法律咨询公司的泛滥,恰恰是传统律师行业“高冷”、“僵化”的反噬。如果正规律师能放下身段,利用合法合规的手段普及法律知识、降低服务门槛;如果律师事务所的制度设计能更灵活地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获客需求,而不是固守陈规,那些靠“忽悠”为生的法律咨询公司又何至于有如此巨大的生存空间?
蒌。
最后总结及建议:
南昌公安的定性行为,不应被简单解读为对“网推”这一形式的绞杀,而是对利用“网推”实施 “伪法律服务” 的清除。这既不是矫枉过正,也不是以偏带全,而是在现有监管体制出现巨大真空、法律服务供需严重错配的背景下,司法机关不得不举起的手术刀。
真正需要反思的,不该是拿起刀的公安,而是那个至今仍僵化运转、未能跟上市场变化的律师制度与司法行政监管体系。只有把“管控空档”补上,把正规军的服务质量提上来,让群众能用合理的价格买到可靠的法律服务,那些“诈骗式网推”才会真正失去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