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峰,1969年出生,江西南昌人,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云峰1988年8月参加工作,曾是南昌市郊区湖坊乡上海路小学、湖坊中学教师,南昌市郊区人大常委会干部,共青团南昌市郊区委副书记、书记,南昌市郊区塘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南昌市青山湖区委常委,南昌市政公用事业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执法局)党委委员、副主任(副局长),
南昌市西湖区委副书记,南昌市东湖区委副书记、区长,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1年8月,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云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南昌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查调查。
2021年12月,经中共南昌市委批准,南昌市纪委市监委对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云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云峰违反政治纪律,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大搞封建迷信活动;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
违反生活纪律;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云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变,毫无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私欲膨胀,擅权妄为,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党的事业和形象。李云峰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以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南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南昌市委批准,
决定给予李云峰开除党籍处分,由南昌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