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南昌市202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南昌市202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税〔2025〕2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2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本市行政区域内2025年度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归属省残联审核的除外。用人单位通过PC端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检索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江西省”并按照提示选择市、县(区),点击“在线办理”(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网报)用户使用说明书)。如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咨询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电话详见附件)。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一)2025年度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保障金。(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审核,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三)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四)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但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五)如联网认证系统无法调取残疾军人证信息或推送残疾等级不一致的,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证件信息证明材料。如无法调取残疾证旧证信息或推送旧证残疾等级、时间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残疾人户口所在地残联发证机构开具的《残疾证旧证信息变更申请表》。六、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对符合财政部2023年第8号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如有疑问请咨询进贤县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91-85673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