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
徐志强律师
案情简介:
徐某某与梅某、林某某、李某某等十二名被告之间因多年多笔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等程序。原二审期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形成民事调解书。后徐某某、梅某、林某某均提出申诉,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及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结果:
(一)原二审调解:二审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三家人之间债权债务清结,约定分期还款190万元。
(二)再审裁定:再审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二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违反合法原则,且未在事实清楚基础上进行调解,剥夺当事人反悔权,程序严重违法,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及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重审阶段:徐某某重新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明确十二名被告的主体身份,围绕多笔借款事实提交银行流水、借条、判决书、短信记录等证据,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正在依法审理中。
典型意义:
(一)重申民事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事实清楚”三大底线。本案原二审调解虽形式上达成协议,但再审法院查明:徐某某未到场亦未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第二次调解;部分案外人未到场或未签名;调解书送达前即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实质剥夺了当事人的反悔权;调解所涉三家人之间长达近十年的债权债务未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梳理与认定。再审裁定明确指出,调解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的调解书应当依法撤销。该裁定为司法实践中规范调解程序、防止“形式合意、实质不公”提供了有力指引。
(二)强化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法院对原二审调解的程序细节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调解参与人是否具备授权、调解笔录与送达回证是否存在倒签、当事人是否享有充分反悔权等。再审裁定书明确:调解书经送达才生效,当事人签收前可以反悔,任何以“提前签字”方式规避当事人反悔权的做法均属程序违法。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在民事审判中的独立价值,彰显了“程序违法即司法不公”的裁判理念,对规范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三)严格区分调解与判决边界,防止“以调代判”。原二审调解将三家人之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28日止的全部债权债务一并“清结”,但调解笔录及卷宗材料中并未查明具体债权债务构成,亦未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清晰界定。再审法院认为,调解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明确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以调解为名回避事实审查与法律适用。本案裁定为“调解不能替代事实查明”确立了明确规则,防止实践中“以调代判”“模糊结案”等不当做法。
(四)对虚假诉讼与恶意调解形成制度性警示。再审过程中,徐某某主张部分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等情形。再审裁定虽未直接认定虚假诉讼,但通过撤销违法调解书、发回重审,使各方当事人回到诉讼程序中进行实质性举证与质证,有效阻断了通过违法调解掩盖实体争议的可能。本案处理结果警示:调解权不得滥用,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调解审查中应主动发挥司法监督职能。
(五)为复杂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提供程序范本。本案涉及十二名被告、多笔借款、十余年期间的资金往来,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材料庞杂。再审裁定撤销原调解书后,案件进入重审程序,原告方得以重新整理证据、明确诉讼请求、厘清各被告责任范围。再审程序的启动,使案件从“形式上的调解了结”回归“实质上的依法裁判”,为处理长期、多主体、多笔借贷的复杂纠纷提供了程序治理的典型范例。